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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取得时效与长期占有(1/2)

    第六篇 取得时效与长期占有

    市民法规定凡通过购买、赠与或其它合法原因善意地从并非所有人而误信其为所有人的人取得其物的人,应根据其使用该物而持有的时间而取得之。如该物系动产,不问其在何处,经过一年;如某物系不动产,以在意大利境内的为限,经过两年。这一规定的用意是为了避免物的所有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这就是古人所决定的,他们认为,为了让所有人查明自己的所有物,上述规定时间已经够了。但是朕作出了更完善的决定,既不使所有人过早被剥夺其财产,又不使这种取得方法的利益局限于任何特定地区。因此,朕公布宪令,规定由于使用取得动产,必须经过三年占有期间,至于取得不动产,则需要“长期占有”,即在场者为十年,不在场者为二十年;而且这种取得所有权的方式,以有正当原因占有其物为先决条件,可以不仅限于在意大利,而且适用于我们帝国统治下的一切地方。

    1.有时虽然是完全善意地占有其物,但不论经过多少时间,并不产生时效,例如所占有的为自由人、神圣物、宗教物或逃亡的奴隶。

    2.盗窃物和强占物,即使是善意占有并经过上述规定期间,仍不得以时效取得,因为十二表法和亚提尼法①禁止以时效取得盗窃物,犹里和普劳提法②禁止以时效取得强占物。

    ① LexAtinia,公元前二世纪中叶在护民官亚提尼·拉别奥的提议下通过的平民决议。它补充了十二表法,规定窃盗物重新回到所有人手中以后,得成为取得时效的对象。

    ① LexJuliaetPlautia,其中普劳提法是公元前89年在护民官普劳提的提议下通过的平民决议。至于犹里法不知其详,可能指奥占斯都帝年间关于公私暴力的犹里法(见本《法学阶梯》,4.18.8)。

    3.可是,说法律禁止以时效取得盗窃物或强占物时,意思不是说,盗窃者或强占者本人不得以时效取得,因为对他们说来,另一种理由禁阻他们以使用取得,这就是他们是恶意占有人;我们的意思是说,其他任何人虽然从他们善意购买其物,或根据其他原因受让其物,仍不得以时效取得之。由此可见,善意占有动产的人很少能以时效取得的,因为,出卖或根据其他原因交付属于他人的物,就已构成盗窃。

    4.但有时可以发生不同情况,如果继承人误将他人出借或出租给被继承人的物,或他人寄存在被继承人处的物,当作遗产,因而出卖、赠与或作为嫁资给予善意领受者,毫无疑问,领受者可以时效取得财产权,因为这一物并不具有盗窃的瑕疵,继承人当成自己所有而善意让与他人,肯定不构成盗窃。

    5.同样,如果对于女奴享有用益权的人,以为女奴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