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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篇 身分减等(1/2)

    第十六篇 身分减等

    身分减等指原来身分的变更,有三种方式:身分大减等,较小的亦称身分中减等,和身分小减等。

    1.身分大减等指某人既丧失其公民资格又丧失其自由。这种情况的人,或是受到严峻的判决而成为‘刑罚上的奴隶’的人①,或是对于保护人忘恩负义而受不利判决的被释自由人②,或是意图分得价金而听由他人将自身出卖的人③。

    ① 见本《法学阶梯》1.12.3。

    ②

    被释自由人因对于保护人(即释放他的主人)忘恩负义而受不利判决的,重新成为其主人的奴隶。

    ③ 见本《法学阶梯》, 1.3.4。

    2.较小的或身分中减等指某人丧失其公民资格,但仍保持其自由,例如被禁止使用水火的人,或被流放岛上的人的情况。

    3.身分小减等指某人身分改变而仍然保持其公民资格和自由,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