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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 哪些人和由于哪些原因不得释放(2/2)

同一埃里·森提法,不满20岁的主人不得释放奴隶;但采取诉讼上释放的方式,经评议庭审核,认为具有正当释放原因而批准者,不在此限。

    5.下列情形构成释放的正当原因:例如被释放者是释放者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师傅、乳母、养亲,或他所抚养的卑亲属、同乳弟兄;或是他要用为事务经管人的奴隶;或是他要与之结婚的女奴,但须在六个月内结婚,其受阻出于合法理由者不在此限;如果要用奴隶为事务经管人而将他释放,该奴隶不得年在17岁以下。

    6.对提出释放的原因,一经核准,无论所举理由是真是假,均不得撤回。

    7.由于埃里·森提法对于未满20岁的主人释放奴隶规定某些限制,其结果为:所有年满14岁的人虽然可以立遗嘱,指定继承人并作出遗赠,但是所有未满20岁的人却不能给予奴隶自由。一个人可以遗嘱处分他的全部财产,却不能给予哪怕一个奴隶自由,这种情况是不能容忍的。因此朕认可他有权用遗嘱任意处分他的奴隶,如同处分歧他财物一样;这样,他也就可以给予奴隶自由。但是正因为自由是无价之宝,所以古代法才禁止不满20岁的人给予奴隶自由,朕所选择的是折中的办法,允许不满20岁的人用遗嘱给予他的奴隶自由,但他必须已满17岁而进入第18个年头①。因为古代法既允许人们达到了18岁就可以替别人辩护,为什么不相信他们可以凭借自己正确的判断给予自己的奴隶自由呢?

    ①

    因此,满14岁可以立遗嘱,但必须满17岁才可用遗嘱释放奴隶。本《法学阶梯》公布了约八年以后,查士丁尼帝颁布新宪令,规定能立遗嘱时起,就有权给予奴隶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