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出版说明(1/2)

    《查士丁尼法学总论》(The Institutes of

    Justinian)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Flavius Anlcius Justinianus,公元483—565年)在位期间(527—565年)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一译《法学阶梯》。

    “法学阶梯”一名取自罗马帝国鼎盛时期**学家盖尤斯(Gaius,公元117—180年)、保罗《Paultls,公元121—180年)、乌尔比安(Uipianus,公元170—228年)以及其他法学家弗洛伦丁(Floreldinus)和马其安(Marcienus)的同名著作,并以它们为蓝本,其中特别是以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日常事件法律实践》为蓝本于533年底编写而成。所谓“法学阶梯”,即法学入门之意。

    查士丁尼于公元483年生于伊利里亚一个农民的家庭。他早年去君士坦丁堡,投靠其担任高级将领的伯父查士丁(Justinus,公元450—527年),并在那里受教育。他伯父做皇帝(公元518—527年)后,因为无嗣把他收为养子,并授与他要职。公元523年,他与多谋善断的费奥多拉结婚,倚为智囊。公元527年,他与其伯父共执朝政,号称“奥古斯都”。同年8月,查士丁去世,他成为唯一的皇帝。

    查士丁尼从即位起就竭力维护帝国的奴隶制生产关系并企图恢复昔日强大的罗马帝国。为达到这一目的,他一方面对内加强法制建设,扩充军队和强化国家官僚机构;另一方面对外则进行大规模掠夺战争,从公元533年至554年,先后侵占了北非、撒丁、科西嘉、意大利和西西里。他说:“皇帝的威严光荣不但依靠武器,而且须用法律来巩固,这样,无论在战时或平时,总是可以将国家治理得很好。”(本书第1页)因此,他在即位之后特别重视法律工作,计划先行整理已往的大量皇帝宪今,然后整理浩繁的古法书籍。

    公元528年,他委任以前宫廷财务大臣、当时著名的**官特里波尼亚组成十人委员会,即查士丁尼法典编纂委员会,开始清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宪令,删除其中相矛盾的和过时的材料,其余则按年代顺序编排,并标明颁布宪令的皇帝名字。经过两年编纂,共编出10卷,名为《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于公元529年公布。公元534年,根据查士丁尼的新的立法,该法典作了修订,改为12卷。公元530年,查士丁尼又任命特里波尼亚领导由16名法学家组成的委员会,编纂《查士丁尼学说汇编》。委员会经过四年工作,搜集和审查了所有以往公认的法学家的著作,从中选择、节录和分门别类整理他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共编《学说汇编》50卷,于公元533年公布。《汇编》共收著作50余种,其中主要是**学家盖尤斯、保罗和乌尔比安的著作。凡是未被选入《汇编》的著作和法理论点都被宣布为无效。为了便于人们学习和了解罗马法的基本原理,查士丁尼于公元533年命令特里波尼亚和西奥斐里及多罗西斯两位著名法学教授编写《法学总论》。他们按照查士丁尼的旨意,既吸收先前罗马皇帝的宪令的规定,又吸收各著名法学家的主要法理,把它们融会在一起,写成《法学总论》。查士丁尼把它钦定为罗马私法教科书,于公元533年底公布,世称《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它本身具有法律效力。至公元565年,罗马法学家把查士丁尼在《法律汇编》和《法学总论》完成之后三十年内所陆续公布的18O条新敕令汇编成集,称谓《查士丁尼新律》。公元十二世纪,上述《查士丁尼法典》、《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土丁尼法学总论》和《查士丁尼新律》被合称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一称《查士了尼民法大全》。

    《法学总论》是《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其他三部分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所以,查士丁尼对它十分重视,认为它是“包括全部法学的基本原理”,是学习罗马法的主要教科书。

    根据查士丁尼的命令,《法学总论》共分四卷,计九十八篇。第一卷是关于人的规定,即关于私法的主体的规定;第二、第三卷是关于物的规定,即有关财产关系,其中包括继承和债务的规定;第四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