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六、城市文化的某些根源(1/2)

    在11世纪的大动荡中,家族受制于某个领主的那种封建束缚开始削弱。当时有一个很有代表性的故事,讲的是英格兰农奴戈德里克蓄意经常去海滩,捡拾从海上起来的商品和其他东西,捡得多了就去参加商队。戈德里克东走西闯出售货物,日积月累发了一笔大财。我们得知其人乃是因为有一份教会记事录记载了他的生平,对他晚年虔诚信教安度余生表示赞扬。

    贸易得到扩展,十分明显的种种“非封建”观点也随之而扩展出来。朝圣者、旅行者、商人、以及逃亡者,外出归来后逢人总要夸说意大利的城市,甚至还要津津乐道拜占庭和亚历山大港。每一处贵族领主庄园不论大小,都已经有了一群手艺工匠和做买卖的人,听从领主分派,为他的利益效劳。在一些主教管区总部的教会城市里,许多受过教育、负责买卖事务的官员,也都开始从事贸易来为自己谋利。无可置疑,在不同地方,人接受新信息的方式各有不同,行动响应也不同,但结果却都完全相同:生产者和贸易者都懂得了,生产和销售过程是可以从封建经济中解脱出来、成为集中于城市的独立活动的。

    当时已经有了许多城市,它们都是罗马时代遗留下来年久失修的古城堡,可供遇到战事前往逃难避祸;这种罗马遗址有封建时代也得到保存,往往是作为封建领主同附庸接洽事务的中心。在普罗旺斯地区,附庸每天冒险出村,到山麓坡地种田;这与北欧乡间庄园中的领主形成鲜明对比。许多主教管区城市通常原是罗马人曾用作陪都的,它们也都成为了活跃的城市生活中心;还有许多中世纪商人城市,则是在某个主教贵族庄园所在地成长的。11世纪和12世纪的城市运动,使人受到鼓舞,力图摆脱封建制度,他们定居在那些老城的土地上,从事创建新的法律体制,来保护他们的经济生活。

    也有一些城市是新建的,有时环绕着一座领主府邸或教堂建立,不过它们大都出现得较晚,是由某些领主或者君主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促成的。例如法国国王路易九世要参加十字军东征,鉴于法国须有一处地中海港口,便下令建造了埃格莫特港,因为马赛当时尚未归法国所有。

    大体说来,11世纪和12世纪的各种城市典章制度,都是在反抗封建生活限制的斗争中形成的。原是领主农奴的手艺工匠和货物收购代理人,纷纷要求有权自己做买卖赚现钱。土地耕种者力求有权出售某些农产品来换现钱,用以购买在庄园里无从得到的商品和生活用品,亦即购买那些业已争得自由、摆脱封建体制束缚的买卖人和工匠正在出售的东西。在领主的领地以内开设的市场上出售货物,是要缴纳各种捐税的,对于这种捐税,不论是土地耕种者、手艺工匠、还是买卖人,都同样力图修订或者取消。某个地区内那些在各个集市和市镇之间奔波的行商,往往必须寻求来源不同的各种保护。有时候由教会出面干预,来同领主理论,结果可使领主作出如下的认错:

    我,胖子兰德鲁,今承认因受到常曾潜入俗世凡人心中的贪欲迷惑引诱,曾拦截了行经我领地的一群来自朗格勒的商人。我收缴了他们的货物,扣押到朗格勒主教和克庐尼修道院院长前来要求退还之日。我留下一部分我所收缴之物,其余一律退还。商人为取得此留下的部分,并为了今后能够安然行经我的领地,同意向我交纳一定数额的贡金。这头一宗罪过启发我续犯第二罪,我因而立即着手,并责成我手下的人,对所有因经商或朝圣而行经我领地之人,一概强征一笔苛捐,称之为过境税。……

    兰德鲁放弃了他的征税要求,换来一次缴纳300苏的款项。

    但是,如果教会当局或者民间权威居间过问未能获得结果,手艺工匠和买卖人就积忿难平了。意大利商人比较精明,他们懂得各种经商的经济体制,也懂得由商人经管飞地的各种政治体制,因而必然会向北方传播此类信息。各条道路上往来奔走着各种各样的旅行者,他们所起的作用无从明确判定——有朝圣的香客,有往大学就读的学生,也有寻找安身之处的逃亡奴隶——沿途屡受阻挠,不是要交过境费,就是遭到暴力强劫,或者遇上封建战争。

    城镇里手艺工匠和买卖人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是组织起来共同对付敌人,而他们所选定的组织方式,则反映出一种新的法律观念,或者说至少是用一种新形式,反映出某种旧有观念。他们在罗马时代和封建时代的城镇围墙之内结成集团,大家作为同盟者(conjurationes)团结在一起,彼此平等,相约互助。原是封建关系奠基石的誓约,具备了对封建制度造反的显著特点。

    头一批这样的集团,联合起来进行斗争,力求结束封建战争。这些集团往往得到教会支持,至少得到一些修道会的支持,它们都是半秘密性社团,有的特别崇奉圣母玛利亚——教会作为和平缔造者、而不是作为战斗者的象征。

    力量比较强大的一些誓约集团,更进而向领主提出要求,要将所有一切从事制造和经商的职能,与封建生活本体脱离开来,使之处于各种封建关系以外。为争取与封建束缚分离而进行斗争的誓约,称为“公共誓约”,于是“公社”一词便用来既指这一誓约,亦指共同盟誓者,还指已宣布可在其中享有劳动和经商自由权利的地区。

    典型的作法是,公社——由数十以至数百个手艺工匠、领主官吏、下级教士、自耕农民、逃亡奴隶、以及其他人等结合而成的集体——要求能在一座城市的地域以内得享各种权利,包括立法和执行权利。他们要求有权主持正规市场,免缴各种过境税,并举办定期集市,让远方的商人不受阻碍地前来参加。他们要求有权管理城市以内手艺工匠的劳动,而且一般地还希望能够获得谅解,让投奔城市的奴隶一旦跨进城门、或者居住一段时期之后立即成为自由人。这最后一项条件要求,比其他任何要求都更多反映出封建义务的普遍解除。

    公社成员同时还同意,如果由公社负责估税和征税,而且税率不是太高,则可以向领主缴纳某种正规赋税。公社对领主及其官吏独立的程度,视其所在地区而有很大的差别。现存的最早一份注明为967年的法兰西城市特许状(charter

    ),仅仅给予居民免受奴役的自由。另外一些有限度的特许状也只允许有开办集市或市场的自由。年代稍晚的特许状,一般说来对新阶级表现出较多让步,新阶级同时亦变得对自己的需要有更多觉醒,它要求有整一套法律来确定它在封建体制中的身份地位。Bourgeois(布尔乔亚,城市居民)这个词——拉丁文为burgens

    ——首次出现在1007年一份法兰西特许状上面,不久便转化为其他许多欧洲语。那些“公社”成为真正独立自主的;它们宣布在封建阶梯上取代了它们先前的领主,甚至根本不再负担任何封建义务。在很多情况下,特别是在普罗旺斯地区,一些公社仿照意大利城邦,宣布成为小共和国。公社成员往往被解除到任何领主的军队服军役的义务,他们自己就能行使权力进行战争和执行对外关系。普罗旺斯地区有很多公社曾在不同时候与热那亚和比萨结成联盟。

    “自由市”则与此形成对照,要受封建贵族领主(可能是国王或皇帝)的统治,但享有一种特殊的地位和一些从事商业、贸易和制造业的权利。自由市的特许状,可能是出钱购买或经由人民起义获得的,但无可置疑的是,这种城市仍继续臣服于领主。

    从11世纪或者12世纪开始,不论是在北法兰西、南法兰西、英格兰、各低地国家、还是在苏格兰,城市特许状在格式甚至语言上,均呈现许多显著的相似之处。这部分是由于特许状的文本,以及产生特许状的那些起义的消息,经由各条商路沿线得到传播。许多相似之处还反映出,各地社会组织形式在相同的物质条件下是平行发展的。我们在任何情况下都从这一明证中,看到了一个新的、对它这种地位有自觉意识的国际性阶级的发展。

    那些城市特许状每一例都反映出,领主被迫依顺新集团的要求到了何种程度。特许状同时告诉我们,城市居民的革命在地理上是怎样散布开来的。例如,1155年洛尔市居民所赢得的特许状,就遍传于法兰西中部;庐昂的特许状曾为英格兰金雀花王朝诸王的法兰西各领地仿效;理姆斯大主教颁发给波蒙特市的特许状,亦曾在现今法国东部地区为许多城市仿效。

    英格兰、威尔斯和爱尔兰在被诺曼人征服以后,有很多市镇被赐特许状,其内容同诺曼人在法兰西市镇所有者十分相似,尤以不列特尔市的特许状最为显著。不列特尔市所获得的种种“自由权”,于11世纪结束之时也在英格兰市镇普勒斯顿出现,宛若成为一部微型宪法,对很多封建性的苛捐杂税均规定豁免,并对领主所指控的犯罪行为定出了罚款限度。过境税都已“固定下来而且数额适度”。这个市镇的市场,有权受到采用商人法的特别法庭的保护。任何个人来到这个市镇,只消住满一年零一天,就可免受其先前主人的追捕;而且新来者虽然须经全体市民一致同意才能留住该市,但只要无人对那一年零一天提出非议,就可算是一致同意了。为了表现出市民休戚相关和市镇信用良好,其中第33条规定市民凡有无力偿付债务者,均可由市镇代为偿付,以债务人的货物抵充归还。这项规定避免了任何外地债权人(包括嫉恨城市自由的领主在内)宣称有权没收市内货物或财产的可能性。普勒斯顿看来不像是曾经成立过一个公社。

    另一份现存的特许状,属于法国圣昆坦市所有,它也曾广泛被其他许多市镇仿效过。它规定农奴一旦进入该市,立即成为自由人,虽然有些动产留在原地仍归原先领主所有,本身却可免除各种封建义务。一个人进入市区即可成为公社社员,从而有义务遵守公共誓约和留住市内,外出仅限于有商务必要之时,或是在市外有田产,每到播种和收割季节需要前往。城市居民的这种双重生活——住在市内又去农村务农——确实大大有助于削弱封建义务的种种束缚,因为土地耕种者与公社有了联系,就不再被束缚在土地上面了。封建贵族的“庄园”开始失去它可能曾经有过的任何地理上的重要意义,一些特定农村地区甚至可能已归入若干不同领主名下。农村里的农民由于同住一地和参加共同农作,都与邻居相依为命;城市里的手艺工匠或者买卖人,则须参加城市居民的集体生活。他们依照封建义务,可能会对若干个主人仍像从前那样效忠,但是,任何意义上的人身义务都已消失了。

    因此,这类公社特许状的实质特点就在于,领主承认市镇为一整体单位,亦即一个集体附庸。这认可赋予公社一些本质特征——公社成员的团结一致和彼此平等,公社享有内部自治权,等等。这类特许状实际上默认了城市居民阶层正如骑士、军士、僧侣、修道院长、大主教,以及所有其他已有明确界定的社会集团的成员一样,是应有某种适用于其本身的法律,和属于其所独有的身份的。

    然而,颁赐一份特许状并非就保证城市居民的斗争宣告结束,有的时候,一份特许状是由一位俗世领主或君主颁发,丝毫未涉及城市区域内由教会当局管辖而往往分散甚广的地区。例如在马赛,市民阶层逐步而且平和地向子爵领主购得了从事贸易和经管下城区港口的权利。但是,市民阶层不以此为满足,还要觊觎山岗上大主教的宗主权,以致接连爆发了一系列激烈冲突。

    在其他一些地区,赋税、所有权、或者司法裁判权问题——尤其是后一个问题——往往拖延多年无法解决,如果领主法庭公然蔑视特许状,传唤公社的成员到庭受审,那就可能造成事故。赛勒市有个年轻人,在当地教会与市民阶层之间的一次战争中被俘,囚禁在圣克雷斯平修道院内,市民们便在院外燃起篝火彻夜守候,以防他被移送到市民法庭之外的地方去受审。为保持篝火通宵燃烧,市民砍伐了修道院附近的树木。有一个星期天,教区牧师跑来谴责砍伐圣坛树木,说树属于修道院僧侣所有。一位名叫瓦赫的市民挺身而出答复说,那些都是公社土地上的树木,是可以砍得的;他还加上一句说,如果有僧侣站在公社的土地上面,他认为也应当将他们统统砍倒。赛勒市当时是加斯底女王勃朗希的领地,她为求解决这场争端,指派附近一位僧侣进行“查究”,这是一次强制执行的审查,人们可能会受传讯和被命令作证。公社于是召开大会共同宣誓约定,所有被传讯受审查的市民均将发誓说一无所知,此外概不回答任何询问。

    在法国国王领地内的拉昂市,曾有一个公社在1108年前后,由一位主教授予某些权力,四年以后这位主教却又会同国王路易六世,对该公社加以查禁。禁令传来顿时引起全市满街上人人高呼“公社”;市民聚集在一起,有四十人发誓要杀死那位主教。他们由一个名叫大狼伊森格兰的前农奴带领,在主教的酒窖里找到主教并砍掉了他的头。市民为对抗国王路易的愤怒而进行自卫,与当地一位土匪领主结成同盟。这一对抗直到1128年才达成和解,由国王重新授权成立公社,并宣布永远赦免过去的罪行。

    赛勒和拉昂两个城市的斗争,不止证明公社具有战斗性,同时还显示教会对公社表现出的敌意,其所以产生,往往是因为公社所在的城市原为主教封建领地,市内建有主教管区总教堂,而教会领主往往坚决要求严格保持各种封建捐税。此外,公社又代表一种威胁,危及教会的根本法规和种种特权。

    例如,各公社均宣布有权控制教育体制,而教会则历来视教育为它的专管领域,唯恐会受到俗世思想渗透。更为严重的是,公社社员常被视为异教徒来看待,因为他们虽然也有积极的宗教生活,然而对教会组织并不重视,而且又不容忍教会所征收的什一税。

    正是公社的这种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