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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字军东征:夺取商路和传播市民意识形态(2/2)

让契约原本就是双边约定和基于诚信的,同时却又将达成这种约定与如实交付约定物品和偿付价款分为两事——双方同意如实交物与付款才是它的实质。

    这一变化十分显著,以致有些初期契约,不满足采用罗马法售让契约的法律语言,而加以补充,例如加上“仅凭本约之权效”,购物人即可保有售与之物。

    如果说,一次售让仅仅在钱款和土地或货物交换以后才算完成,那末,定约各方所需要的就是,保护他们对其所得之物的权利。人们自愿地达成一次售让,便由于互相同意而造成交付土地或货物以及付款的义务,其前提乃是:售让者、承购者、或者——更可能地——他们的律师,都意识到存在着某种法制,可迫使双方的义务如实履行。

    这样的售让契约同时也造成商务关系。由于财物所有权的转移并不是在签字之时完成,签约双方因此可以同意售让未来的货物——将要收获的一季水果、尚未抵岸的一船商品等等。这种售让甚至可以涉及远非眼前得见的物品:某人可以同意在某个时期之内,将他全部产品售与另一个人,或者同意购买某一个或一伙商人某种商品的全部存货。从此可以看出逐渐摆脱封建性权力观念的趋势,那原是将权力视为纯个人性和直接行使的,武装领主或其部下常在眼前的一种观念。

    此外还有一个更富启示的迹象,表明初兴市民阶层的典章制度中,存在着罗马法的先例,那就是律师出现了新意识,设想出在售让、交换和赠与过程中防止欺骗和强迫的种种可能性。我们如果仅只研究法庭案卷,找出一些线索,看出曾用过一些原则来防止取巧,那就会得到与真实契约所显示的并不相同的情况。在这个时期很多契约中,特别是在法国南部和加泰隆尼亚那些与热那亚和比萨有联系的地区,我们见到有些农民、工匠和其贫穷的人将某项财物,通常是土地,出售、转让、交换、或者抵押举债。这类契约有些还说明,立意售让乃是为了筹得现款,以供朝圣之需;这些都是朝圣活动始兴、或者农民要当徒步士兵追随附近有势力的领主的史料。就无数其他售让契约而言,并无明显动机:在这时期向贸易开放的地区里,似乎曾经有过一次穷人对富人、特别是对教会团体的售让浪潮。有些契约反映出伪装借贷,售让物移交给出借人,隐含着日后偿清借贷还要收回原物的协议。许多这类售让所取得的小额款项,看来都带有这样的前提。或者小土地持有者作为最后一批抵制封建制度的人,已被逼得要将土地出售以后再租赁回来,俾取得资本以投入日益以现金为基础的经济之中。容许这种可能性的客观条件乃是:城市作为市场中心的持续增长,城市文化的独占性趋势,以及农业由于教会团体参与劳动而发生广泛变化。

    尽管如此,无可争议的是弱者在与强者签订契约,而律师往往为强者效劳。我们知道,律师当时已开始想到,罗马法中曾有过保护弱者权利的规定,因为它正是在12世纪开始在许多契约中受到详细论述。然而,对弱者的各项权利如此详述,却几乎始终等于是序曲,为的是要在契约中引进一项条款,宣布否认——放弃——那些权利:对地位低下者的保护被放弃了;所有一切基于性别的权利被否认了;售让者许诺不以未得到全部价款为由,亦不以所付价款少得可怜为由,而拒绝交付所售之物;或由售让者叙述,如果他的土地价值高于所付之款,他将慨然以那一差额作为对承购者的馈赠。

    当时必然曾有种种动机,要给契约加上诸如此类的条款。要写出这类条款,律师——1100年时最常见的是公证人——就须知道有这样的罗马法律,而且他们还须想到,那种契约在法庭上将会受到挑战,法庭可能会运用罗马法原则宣布售让无效。那些法律家是注意到了会引起诉讼的可能性,表现出这一点的是,签约各方均表示拒绝诉讼程序的延误——这原是罗马法给予定约者的一项权利。最后,那些契约在我们所知的几乎所有情况下,都是用拉丁文写成的,这一点又一次表明,法律是在摆脱普通人民的控制和认识。

    因此,根据许多幸存的契约和案卷,我们可以推断出十字军东征所造成的三大后果。第一,意大利各城邦的大商人开始进行斗争,为了争取掌握政府权力,或者争取受保护,以便容许他们从事贸易。第二,这种权力乃是用于认可诸如热那亚“海会”之类的经商方法,以求能够利用增加了的东方贸易所提供的金融机会。第三,罗马法有关契约和所有权的各项原则得到再现,为扩大贸易关系提供了一个法律保护构架。这些发展都是首先、而且是明确地发生在意大利,它们很快便沿着各条贸易路线,扩散到地中海沿岸其他地区。我们首先要描述一下复兴了的罗马法与贸易扩展的联系,然后再对这种联系力求作出解释。

    在12世纪开始之际,或许还稍早一些的时候,出现了一本名为《佩特吕抗告录》(Exceptiones

    Petri)的书。它写作于普罗旺斯或多菲涅,或是伦巴底——当时尚无印刷术,所有书籍均系手抄本,以致“原作”论争难以判断。但是,佩特吕这本书的内容安排,却近似查士丁尼的法典编纂多于《狄奥多西法典》等西方类编纂方案。此书看来曾经被加泰洛尼亚地区而不是普罗旺斯地区的律师使用过。

    1100年在普罗旺斯,出现了一本实用的《法典》(Lo

    Codi)。它究竟是由官方编定的法规集,还是出于私人之手,至今仍有争议,但是本集的重要之处在于,其中许多主张大多数是与幸存的当时契约相一致。凡有歧异之处,《法典》选择依照罗马法来解决问题——例如土地是否可在市场上出售的问题——而不顾种种封建限制。

    依据《法典》和《佩特吕抗告录》,并较全面地借助于幸存的当时契约,我们能够衡量出,罗马商业法在由意大利向东和向北推行时,实际进展情况如何。12世纪初期,正如我们已谈到的,热那亚和比萨已经发展了罗马法的运用技巧,也形成了许多实际运用它的人员。有一些城市的贸易步伐,仅仅是在第一次十字军东征已进行相当一段时期以后才开始加快,罗马法在这些城市里就来得较晚。在马赛和埃克斯,直到12世纪后半期,才出现有意识地采用罗马法的迹象。12世纪有一个短时期,马赛在巴勒斯坦享有某种独立的金融势力,因为当时耶路撒冷王国的国王,安如的富尔克,曾在1136年准许马赛占用一处贸易租让地。这项条约后来又曾在1152年获准重订。但是,马赛商人同那些控制巴勒斯坦贸易的意大利人比较起来,都是些小角色。到了1160年左右,马赛才在巴勒斯坦四个口岸城市设立了一些贸易机构,而热那亚人在同一时期,却已在十一个城市有了他们的贸易机构。当然马赛也有造船业;1190年狮心王理查就是在马赛登船,去进行十字车东征的。

    亚耳这城市在中世纪初期,从来没有荒芜过,它在马赛——埃克斯地区之后十余年,人口增加,贸易增长,罗马法得到了复兴。其他一些位于普罗旺斯和加泰隆尼亚两地区的城市,也都紧跟着。它们通过那些与十字军、与意大利各城市和马赛随军东征的商人最早发生接触的地区,贸易都得到扩展。罗马法从法国南部,沿着地中海西部沿岸直到法兰德斯各条商路全线,每隔一段时期就在一处地方的商务契约中出现,直到13世纪很晚的时候。有一些城市,它们的特许状、成文法和根本**并非基于可辩认的罗马法原则,但在兴起以后,罗马法也传来了。它是随同有步骤的远程贸易的扩展来到的,所以来得较晚。它是响应汇聚资本、作出利便贸易规定这些清楚的需要而来,同时又还是在政治、经济集团的赞助下到来的,这些集团拥有资财,可以资助许多中心研究罗马法,训练出精通它种种奥秘的新手。

    有成千上万份这个时期的契约留存下来,使我们能对罗马法律观念的扩散获得极好的图像。我们见到法律技术专家的出现,他们辛辛苦苦,为一个新阶级——商人——效劳,也为商人在封建体制下的同盟者——教会和俗世贵族领主——效劳,这些贵族领主既有钱、又有愿望要通过贸易来增加财产(在这个时期意大利贵族家族参加贸易是通常的事;法国人则相反,他们仍抱守老观点,认为参与经商不合贵族身份,若经商就会丧失贵族地位。不过,这种观点倒也无碍于法国贵族拨出资本,暗中充当合伙人。)而且我们还可以猜想到,贸易振兴对农村劳动人口的某些影响。然而,我们并非总是能够确切知道每趟海船运的是什么货物、运往何地、价格如何,因为在当时的商人信条中,最要紧的就是隐瞒自己的商务详情,以防竞争对手获悉,于是便要在契约中写进一些无关大局的假话。

    我们在成千上万份私人契约之外,还得研究许多城市的特许状和“成文法”。这类带根本性的文件往往既包含有关行政管理的种种细节,同时还带有许多私法方面的规定。还有许多日记和历史记载,以及意大利一些研究法律的教授和大学的资料档案。

    关于12世纪罗马法复兴始于何地的问题,存在相当大争论。我们认为,罗马法——不是它的全部,而是其对商业既便利而又必需的部分——最初是沿着贸易路线产生,而学术界对幸存文本的研究,则是后来受到财界和政界权要推动和资助才进行的。我们摒弃这样一种看法,认为各大学对罗马法的研究,乃是商人行号和律师事务所发生理论变革的根源。

    其实,大学乃是教皇或者俗世政治力量的工具。但是作为工具,它们受教会或者俗世权要支持或者反对的程度,要依它们研究选取的实际方向而定。

    我们也不相信法律是在“自然”渐进中逐步演化,它奠基于贸易,而代表的主要是曾被遗忘的西罗马观念的重新发现。这种看法是很保守的,因为它将公元1000年以后的商业文明变为西方发明了。但是,我们翻阅一下十字军东征的编年史,西方至上观念就垮台了。那些渡海东征者发现早已有一种文明——实在可以说是多种文明——远比自己的文明更为先进。他们发现了阿拉伯科学,其中包括医学。他们发现,而且我们知道还带回来以九个数目字和一个零为基础的计数体制,它不久便取代了累赘的罗马数制。稍晚一些他们又带回了粗浅的复式簿记法。还有圣汤玛斯·阿奎那,他以亚里斯多德哲学的一种阿拉伯文译本为依据,建立起他的新亚里斯多德派哲学体系。

    从东方归来的贸易者,同时还带回来罗马法,或者至少是带回来一种比西方任何地方残存的罗马法更有系统、也更合商业需要的文本。足以支持这一点的证据多得很。公元500年至1000年在地中海东、西之间,除了威尼斯和稍晚一点的亚马非以外,不曾有过任何持续不断的贸易。那期间有船只驶到过马赛港和其他港口,也有货物进行过交易,但是,西方此类活动既不要求汇聚资本这种进行持续贸易的手段,也不曾要求支持、保护和扩大商业的无数其他法律方法。在东方,情况就不同了;十分活跃的贸易,在君士坦丁遭受内、外危机迁都以后仍然照旧继续进行。罗马法律体制在地中海以东——包括埃及—巴勒斯坦沿海一带——仍继续反映商业事务的重要性。这种贸易法按罗马意义而论乃是一种“万民法”,它在西方贸易者随同着十字军来到时就已经有了。

    12世纪开始迅速获得流行的那种法律,其中不仅包含君士坦丁迁离罗马时就已存在的罗马商法的许多成分,而且还有多处明显是依据查士丁尼在君士坦丁堡,部分地废除了先前的罗马法而制订出来的种种法律规定。

    拜占庭与西方之间的摩擦——后来发展成为以宗教名义进行的,关于商路和货币的战争——在十字军初期的那几十年里并不存在。拜占庭乃是十字军一个早期的,虽不十分热心却也很有帮助的盟友,而且西方对于源出于拜占庭的知识学问,从来不曾拒绝接受。到了13世纪双方之间的决裂变得无可挽回和十分明显时,西方的经济增长业已容许建立各种典章制度,来维护和扩充那种经济制度的法律基础。

    商人与封建领主相反,而且大概也与教皇为了装点门面而为的相反,对采纳各种异教、甚至不信教的观点并非不乐意;可证实这一点的是,活力充沛的贸易很快将穆斯林信徒和东方基督教徒结合起来。确实很有可能,阿拉伯人许多商业习惯,也曾如同他们的科学知识一样传到西方来。我们知道,12世纪在一些意大利城市,曾铸造过拜占庭和阿拉伯两种金币,因为这种金币都是众所认可的地中海贸易通货。12世纪甚至其上一个世纪的商人,都很熟悉阿拉伯人阿尔·迪密斯基写的一本书,内容是关于商业的种种美妙之处以及关于商品的优劣和骗子在商品方面搞的种种假冒伪造的知识。也许是通过远自罗马帝国鼎盛以来的种种地中海地区传统,阿拉伯人也熟悉包括集资建立合伙关系、赊账销售、以及信汇赁单等观念。有些研究者还在12世纪和13世纪的商务词汇中,发现了一些无可否认来源于阿拉伯的词语。

    我们当然并非断言,拜占庭和阿拉伯的贸易惯例和法律体制,乃是十字军东征以后罗马法在西方复兴的唯一基础:本书下一章就将着重讨论威尼斯和亚马非两个城市在这一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而且在这里肯定有罗马法的教学和著述所起的作用;人们每当需要就要将罗马法的教学和著述重新搬出来。但是,东方的影响确是要比大多数人所设想的更大一些。

    当初发动十字军东征,表面上是为讨伐“异教徒”,然不久却变为讨伐拜占庭基督徒,弄到最后竟是借此机会向阿拉伯文明和拜占庭文明,广泛借取法律知识和经商手段,这真是极大的讽刺。实际上,与远征巴勒斯坦所产生的那些真正而持久的后果相比,十字军公开宣布的每一项目标都显得毫无意义了。

    十字军东征在1095年曾被称为“圣战”,得到了许多贵族分子的支持,他们把这场战争看作是一种手段,要用它解决封建制度内部那些迫切而激烈的社会问题。然而,十字军参与者并没有在巴勒斯坦建立起持久的军事力量,以他们为代表的各个封建集团也没有捞取到多么大的利益和光荣。最重要、最永久的受益者,是西方的商人,他们建立了许多经得起军事和政治变迁、能够长久留存的贸易前哨据点,那对于统治该地区的不论什么人,都是可以通过征收种种赋税和关卡捐税而大获其利的。

    商人和钱商得到了财务利益,学到新贸易技巧和新法律体制。他们的贸易继续不断而且有利可图,直到后来地中海商路被绕经非洲和通往美洲大陆的航线取代,不再成为主要贸易通道为止。而且,我们将要看到,由十字军助长的种种经济力量,促使有些人以为还可挽救那加速毁灭的封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