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1 导论(1/2)

    传统产业组织理论考察的是厂商规模的结构、形成这一结构的原因以及结构对市场的影响。与其他经济研究领域相比较,它更强调对影响厂商的结构及绩效的因素进行经验研究。同样重要的是,产业组织把很大一部分注意力集中于考察由反托拉斯法及管制引发的公共政策问题。在此意义上,产业组织领域是价格理论的扩展及应用。

    产业组织涉及的范围

    美国有1200万家营业性厂商存在或开业,从规模最小的年资产不过几百美元的街角报摊,到1979年资产达1138亿美元的美国电报电话公司都在其列。有3种基本的企业组织形式:独资经营、合伙经营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大多数企业是独资或合伙经营的:一个或数个人拥有厂商所有资源,并对厂商经营完全负责。在美国,大约有1000多万个这样的小型的独资或合伙经营组织。150多万厂商采取了股份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将近160万家股份公司帐上滋生的利润是1000万小型独资或合伙经营厂商的2倍多。总而言之,股份公司承担了美国大多数制造活动。在现有的160万家股份公司中,最大的200家制造业公司的销售额占了整个制造业销售额的一半以上。显然,如果我们想要了解美国制造业及有关产业的经济学,我们就得仔细研究美国股份公司这种所有权形式。公众关注产业问题的起因

    很大一部分产业研究的对象集中于大工业厂商。人们一般相信大厂商发展及活动的方式限制了别人进入该行业,因而限制了其竞争者的活动,其最终结果便会形成垄断。由于担心出现这种结果,人们便设立了大量法规和管制。

    早在公元前4世纪,许多帝王就懂得用政治势力控制市场。他们知道,控制了市场进入,便可给那些享有特权者带来更高利润。盐、茶和其他相对缺乏需求弹性的物品常常是王室垄断的目标。埃及的托勒密王朝在公元前4世纪到公元前1世纪建立了王室垄断。以后,罗马皇帝于公元前1世纪到3世纪也采取了类似做法,中世纪时。国王把垄断特权授予统治者册封注贵族,以后又给了贸易公司和行会。把合法垄断权授予私人团体的做法一直延续至今。

    合法垄断权可以由各级政府授予,也可以由他们予以取缔。例如,在联邦一级,民用航空委员会(CAB)可把航线指定给经过挑选的几家公司飞行。此外,直到最近,CAB还对获准飞这些航线的航空公司的票价及服务质量的各个方面进行管制。新的CAB放松管制计划扭转了这一趋势,该计划削弱了它管制价格和禁止新进入者进入指定的现有航线的权力。

    垄断也发生在地方一级。即使在最小的城镇里,商业管制部门也以特许证形式同意或取缔营业。此外,划定区域法规还有效地禁止了新加油站、餐馆或其他特定形式的经营单位的进入。

    不公正的垄断价格

    亚里士多德常谈到垄断者制定不公正价格。亚当·斯密1776年写的一段话现在还常为人引用:“同业中人甚至为了娱乐或消遣也很烽聚集在一起,但他们谈话的结果,往往不是阴谋对付公众,便是筹划抬高价格。”为了对付垄断,古巴比伦和印度就已经试图以法律反对私人垄断。英国议会1624年通过垄断法,甚至开始制约国王钦准垄断的权利。

    自然垄断及其管制

    若长期平均总成本在整个产出的有关范围内都是下降的,则称存在自然垄断。若要使任一既定产量下生产总成本最小,就应只由一家厂商从事生产。自然垄断的这种说法为州际贸易委员会和民用航空委员会对运输实行管制的合理性提供了部分依据。除了这两家机构外,旨在管制天然气销售、电话服务和发电的其他政府管制机构也成立了。

    其他形式的垄断及其管制

    我们已经讨论了法律许可的垄断和自然垄断。第三种垄断是单纯的私人垄断,即所谓人为垄断。它是通过合谋、兼并或其他旨在限制生产以及把价格提高到垄断水平的方法形成的。美国经济学家迄今尚未一致赞成管制,甚至对政府试图这么做是否必要的问题也有不同看法。一部分经济学家认为,19世纪托拉斯形式的组合是生机勃勃的竞争或节约成本的结果。据认为,若托拉斯对其所得垄断势力行使过度,新厂商进入便会使价格下降。本世纪早期,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开始怀疑这种推理。当今大多数人看来是严重怀疑或不愿轻信当初的这种推理。有少数人认为,合谋集团之外的厂商的进入,会管制人为垄断。

    到19世纪末。共和党人和民主党人都反对托拉斯和兼并,并寻求以新的立法对之加以限制。于是先后通过了1890年的谢尔曼法、1914年的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然而,直到许多年后,特别是在本世纪30年代,许多经济学家才开始和反对人为垄断的立法者和外行人站在一起。30年代,新的市场结构理论也开始问世。一些经济学家相信,纯粹竞争和纯粹垄断这两个极端都未很好地描述美国经济。例如,1933年,英国剑桥大学注琼·罗宾逊和美国马萨诸塞州剑桥的爱德华·张伯仑在各自独立出版的著作中提出不完全竞争和垄断竞争理论。这些理论正好处于上述两个极端模式中间。尽管他们的著作回答了许多问题,但还有不少总是未能解决,尤其是关于厂商数量众多的行业中厂商的行为和绩效问题。竞争模型无法正确地分析这个问题。从经济学家试图分析这一问题起,产业组织这一研究领域便开始形成了。

    产业组织研究领域

    产业组织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学领域或专业,还是近年的事。“产业组织”的名称及其对最初研究的推动来自30年代后期的哈佛大学。在此之前,曾有过描述性制度分析课程,涉及股份公司、农业、营销、公用事业、金融组织和反托拉斯诸领域。这些课程一般并未与经济理论结合起来。据格雷瑟(Grether)的说法,是大萧条以及伯利和米恩斯(Berle

    &Means)的《现代股份公司和私人财产》(1932)一书才产生了对更为基本的理论及经验分析方法的需要,以便用经济学来理解企业制度。此外,30年代后期临时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经济势力集中问题的各种听证会、研究和最终报告都进一步推动了上述趋势,为这些研究提供经验材料显然是受欢迎的。

    在哈佛,张伯仑和梅森(Mason)教授最早开设了真正的产业组织课程。梅森在汇集了他1936年以来所写论文的一本文集的引言中,把企业组织的研究特点称作是“方法上折衷”,“是一个进展艰难,但很有意思的领域。”来自哈佛的经验研究越来越多,其中包括华莱士(Wallace)对铝业市场控制的研究。和许多其他研究。贝恩(Bain)于1948年对之进行过概括。

    在30年代晚期和40年代早期,研究者对产业组织的主要兴趣在于定价策略,或者,按照梅森1938年的一份意见书中的说法,是“经过买者和卖者仔细考虑的影响价格的活动”,特别是大工业厂商的策略。所有这些实例研究和经验研究一般都集中考证与纯粹垄断有关的理论结构。根据这种看法,市场和市场结构“必须根据单个卖者和买者的地位来定义。”到1948年,贝恩——他是梅森在此领域的最早的博士生之一——已不满足于此了。他认为,直到那时为止,经验研究“在建立一种客观的市场分类方面进展很有限,这种市场类别在其次一级类目中包括了其竞争行为既是均齐的、又是有别的各个产业。”

    产业组织的研究方法

    在产业组织发展中,主要关心的问题之一,一直是特定产业绩效的好坏,其中包括效率如何。的确,一些人说检验绩效好坏是产业组织研究的目标。因此,产业组织应能有助于我们理解一个产业中造成有益的或有害的绩效的东西是什么。通过指出那些可使经济“更好”运行的办法,上述理解有助于形成公共政策。因此,产业组织通行的分析框架就成了所谓结构-行为-绩效研究法。人们用该方法研究结构、行为和绩效之间的相互关系,常假定结构决定行为,行为再决定绩效。大多数分析是直接从结构到绩效结果,或从结构到行为、绩效结果的组合。在后一种情况下,企业行为实质上是从绩效结果中推出来的。这种分析得出的联系是偶然性的。用理查德·卡弗斯(Richard

    Caves)的后来说,“市场结构之所以重要,是因为结构决定了该产业厂商的行为,这种行为又决定了产业绩效的好坏。”近来,人们已经认识了结构变量、行为、活动和绩效结果间共通的相互关系和动态变化。换句话说,若厂商作出的反应是适应性的,他们会改变行为以及(或者)结构。在图1.1中,我们列出了产业组织分析中市场结构-行为-绩效框架的图解形式,以及需求和供给的基本条件。

    市场结构

    市场或产业结构涉及影响竞争过程性质的那些市场属性。因此,市场结构包括厂商的规模及规模的分布、壁垒和进入条件、产品差异以及厂商成本结构和政府管制的程度。

    某些反托拉斯法是直接针对市场结构的。例如,克莱顿法(修正案)第7条就是如此。它集中注意行业中厂商数目问题。它禁止通过兼并办法——这可能抑制竞争或鼓励垄断——来发展市场结构。这就很明显,结构-行为-绩效之间的联系,也被立法者当作事实确立下来了。市场结构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这种结构决定了厂商的行为,固而又决定了产业绩效的好坏。

    但是,把大型的、多样化经营的公司活动包括在结构-行为-绩效框架之中就产生了严重问题,特别是,如何把市场结构框架应用于这类公司?有些人断言大公司不受市场竞争力量的影响。但若大公司真的无市场压力,那么用以上所述市场结构框架来分析其行为和绩效不就是徒劳了吗?

    除了计量厂商数目和集中率之外,在实际计量结构要素方面也存在着一些困难。这些年来市场结构的计量还没有很大进展。

    行为

    市场结构影响单个厂商的实际经营和行为。例如,市场结构影响到厂商的内部组织,包括某些用工策略、工作条件以及直接间接影响厂商内部的资源配置及其所提供产品的其他一些因素。要确定某市场中厂商行为,就需要研究产品设计和差异性、厂商订立价格的方式、所从事的广告和推销活动。此时我们关心的问题是:他们合谋到何种程度,合谋是公开的还是隐蔽的,他们从事研究与开发到什么程度,他们对经济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如何作出反应。在考察某种市场行为现象,如卡特尔化和合谋时,我们要问;“如果存在合谋协议的话,这种协议能维持下去吗?”

    绩效

    市场绩效是对经济如何满足特定目标的评价。这些目标包括(但并不限于)效率、增长、平等和就业。为了保证绩效的公正性,必须运用规范经济学。我们判断一个产业或经济绩效“好”与“坏”的唯一办法,是先设立规范目标,或者将价值标准隐含地或明确地与不同产业结构和行为带来的成本收益挂起钩来。

    然而,最近的研究工作已经削弱了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法的决定性作用。除了这一关系外,它们更加强调市场的动态性质。过去的绩效可以与现在的结构联系起来,这又决定了现在的行为和绩效。

    产业组织研究的近期趋势

    自从哈佛的开创性分析法问世以来,产业组织领域又有了许多变化和扩展。尽管哈佛集中研究产业,根据其性质可把这种研究称为描述性的,然而,其他思想流派采用不同方式研究产业组织。哈佛的研究主要是产生了结构-行为-绩效分析法,这由贝恩、卡弗斯和其他人建立起来。相反,芝加哥学派更倚重于根据逻辑推理体系应用价格理论。根据这种方法,斯蒂格勒和芝加哥大学的其他人把产业组织视为价格理论的逻辑扩展。他们非常强调经验验证。这种分析法很少借助制度研究框架。

    除了这些方法上的区别之外,随着时间的推移,产业组织的研究变得更加数量化了。近来的研究更注重通过在统计上检验厂商之间和产业之间的差异来解释行为和绩效。

    产业组织还扩大了研究对象的种类。例如,近年来,厂商的内部结构和组织,以及这种组织影响行为的方式得到了广泛的考察。奥利弗·威廉森(Oliver

    Williamson)、阿门·阿尔钦(Armen Alchian)等人的研究机与这类问题有关。

    尽管分析方法不同,但每种方法寻求回答的问题则是相同的:有哪些因素决定了市场组织间的差异?什么因素引起了厂商间和产业间的盈利差别?在何种程度上厂商自身结构可以决定其产品选择、营销方法、定价策略和其他行为?不同分析方法都注重考察多样化、兼并、工厂大小差别的利弊,同时也关注决定投资和技术创新的因素。

    定义产业组织

    我们已经涉及到产业组织概念。我们认为,在继续讨论前,有必要更明确地给出产业组织的定义。显然,对非经济学专业的人来说,“产业组织”这个术语本身实际上并未说明这一学科的含义或它与什么有关。产业组织这门学科并不告诉你如何去组织一个厂商。显然它也不是工业企业组织和管理那样的课程。此处正式的定义仅限于以下规定:

    产业组织是一门经济学专业,它有助于解释为何市场以现有的形式组织起来,以及这种组织又是如何影响这些市场运行的方式的。

    因此,产业组织的研究吸引的是这样一些人:他们对产业被组织起来的方式、影响厂商行为的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如何一般地影响社会等问题感兴趣。过去、现在、很可能在将来,感兴趣的焦点都集中于由不同类别市场组织所引发的国民经济问题。产业组织与重大公共政策问题密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它涉及到诸如大厂商之间的合并是否合乎需要,对现有厂商采取反托拉斯行动以及非法地规定价格的可能性等等问题。

    该领域的界限

    看一下该领域自30年代开创以来所发生的事情是十分有意思的。现在美国经济学联合会(AEA)采用表1.1所示的分类形式。从这里我们看到产业组织分为4个大类:1.产业组织和公共政策;2.技术变化经济学;3.产业研究;4.经济生产能力。

    表1.1产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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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业组织和公共政策

    A.产业组织和市场结构

    1.总论

    2.垄断理论

    3.政府政策

    4.商业银行的垄断

    5.运输业的垄断

    B.对于垄断和竞争的公共政策

    1.总论

    2.公用事业管制

    3.农业政策

    4.运输业政策

    5.商业银行政策

    C. 公用事业和政府对其他私人部门的管制

    D.公营企业

    E.运输经济学

    1.总论

    2.城市运输

    3.码头货运

    4.纯粹运送之外的机场运输

    5.补贴

    6.区位理论

    二、技术变化经济学

    A 技术变化.创新、研究与开发

    1.总论

    2.与增长模型的关系

    3.技术失业理论

    B.技术变化和创新  C.研究与开发

    1.总论

    2.征税与补贴的效果

    3.拆旧费

    三、产业研究  A.总论;有关所有产业的文章  B.行业研究:制造业

    1.总论

    2.金属业(铁、钢及其他)

    3.机械业(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械)

    4.运输及通讯设备业

    5.化工、医药、塑料、水泥、玻璃、橡胶业

    6.纺织、制革和成农业

    7.森林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