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十章 收入的分配(2/2)

入。在美国,大约五分之一是财产收入,而在其他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里,比例并不是太不相同。当然,这些国家比不发达国家具有更多的资本。但是,它们在它们居民的生产能力方面甚至更加富有;因此,较大量的来自财产的收入却占有总数的较小部分。资本主义的巨大成就并不是财产的累积成就,是它为男人和妇女扩大、发展和改进其能力所提供的机会。然而,资本主义的敌人却热衷于申斥它为唯物质的,而它的朋友也往往为资本主义的唯物质主义感到遗憾,并且把唯物质主义当作为进步的必要代价。

    另一个与流行的想法相反的突出事实是资本主义比其他的制度造成更少程度的不均等,而资本主义的发展还大大地减少不均等的范围。在空间和时间上加以对比都能证实这个观点。在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中,如斯堪的纳维亚各国、法国、英国和美国,肯定比象印度那样的等级社会或象埃及那样的落后国家存在着远为微小的不均等。与象苏联那样的**国家相比则比较困难,因为,例证稀少而且又不可靠。但是,假使以特权阶层和其他阶层的生活水平之间的差异来衡量不均等,那末,这种不均等在资本主义国家比在**国家里很可能要少得多。仅以西方国家而论,国家愈加资本主义化,在任何意义上的不均等看来是越少:英国少于法国、美国少于英国——虽然这些比较由于考虑到人的内在差异的问题而造成困难。例如,为了进行公正的比较,我们或许不应该把美国不单独与英国本土相比较,而应该和英国本土加上西印度群岛再加上它的非洲领地相比较。

    关于时间上的变化,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所取得的经济上的进展是不均等的大幅度减少。晚至1848年,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写道:“迄今为止(1848年),我们怀疑,已经创造出的机械发明是否减轻了任何人类的日常劳动。它们使人口中更多的人同样过着束缚在繁重劳动中的生活,而使更多的制造商和其他人发财致富。它们增加了中产阶级的舒适生活。但是,它们还未开始对人类命运造成巨大的变化,而这种变化是它们的本性和将来所要完成的。”这种说法甚至对穆勒时代来讲或许也不正确,但是,关于先进资本主义国家的今天,任何人确实不能这样写。对世界的其他各国来讲,这种说法仍然是真实的。

    在过去一个世纪里,进步和发展的主要特征是:把人民群众从繁重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并且使他们可以得到在以前限于上层阶级的产品和劳务,而与此同时,并不以任何相应的方法来扩展富有者所能有的物品和劳务。除了医药以外,技术进展主要只是使广大人民群众具有真正富有者总是能以某种方式得到的奢侈品。我们可以举出几个例子,如现代的供水和排水设备、集中供暖、汽车、电视、无线电。它们给广大群众提供了方便,相当于富有者总是能从仆役、优伶等人中所得到的东西。

    以意义明确和能够比较的收入分配形式来表示的这些现象的详细统计例证是难以获得的。虽然已经取得的研究成果证实了上述的一般结论。然而,这种统计资料可以是非常使人误解的。它们不能把造成均等的和不造成均等的收入的差异分开。例如,棒球运动员的短促的工作寿命意味着在他参加比赛的年份里的年收入肯定要比高于他所能得到的其他职业的收入,以便使棒球在金钱上对他具有同样的吸引力。但是,这个差异对统计数字的影响正和收入的其他的差异一样。收集统计数字时的收入单位的大小也具有很大的重要性。个人收入的分配总是比家庭单位的收入分配显然具有远为更不均等的程度,因为,很多个人是做零工或获得少量财产收入的家庭妇女或其他同样地位的家庭成员。适用于家庭的收入分配是否应按家庭总收入来对家庭加以划分呢?还是按每人的平均收入来划分呢?或是按每个相应的单位来划分呢?这并不是文字游戏。我相信,按照孩子数目来划分的家庭分配的改变是过去半个世纪里减少这个国家生活水平不均等的最重要的一个因素。这比累进的遗传税和所得税远为重要。真正低的生活水平是相对低的家庭收入和相对高的孩子数目的共同产物。孩子的平均数下降,甚至更重要的是,这种下降是伴随着多孩子的家庭的几乎完全消失而到来的,并且主要是由这一原因所造成。结果,就孩子数目而论,现在的家庭倾向于具有更少的差异。然而,这种变化并不会由按照家庭总收入的多少而划分的家庭分配上反映出来。

    在解释收入分配数字的一个主要问题是需要区分两个基本上不同种类的不均等,即:暂时的、短期收入的差异和长期收入的差异。考虑年收入分配相同的两个社会。在一个社会里,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和变化,从而收入处于特殊等级地位的家庭在年与年之间变动很大。在另一个社会里,存在着很大的固定性质,从而每个家庭年复一年地处于相同的地位。显然,在任何意义上,第二个会是更不均等的社会。一种不均等是动态变化、社会流动性和机会均等的表现;而另一种则是等级社会。这两种不均等的混淆是特别重要的,正是因为竞争的自由企业的资本主义趋向于用一个来代替另一个,非资本主义社会趋于比资本主义社会具有更大程度的不均等;甚至以年收入来衡量也是如此;此外,它们的不均等倾向于不变,而资本主义则破坏身分等级,并且带来社会流动性。

    采用政府措施来改变收入分配

    政府用来改变收入分配的最广泛使用的方法是累进的所得税和遗产税。在考虑它们是否有必要之前,值得探询一下,它们是否达到了它们的目的。

    根据现有的知识,对这个问题不能给与决定性的回答。下面的论断是我个人的意见,虽然我希望,它不是来自完全无知的意见。为了简便起见,陈述这个意见采取了比例证所能证实的更加肯定的态度。我的印象是:这些税收的措施虽然不是完全没有影响,但它们在缩小用一些统计收入数字来划分家庭的平均地位之间的差异的问题上具有比较小的(虽然不是可以忽视的)影响。虽然如此,在这种已经划分的收入阶层之内,它们实际上在人们之间人为地造成了和上述影响差不多大小的不均等。结果,我们一点也不清楚,按照均等待遇的基本目标或按照收入均等的基本目标来计算的净影响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不均等的程度。

    文件上规定的税率看来是高的,而且累进程度也高。但是,它们的影响消失在两个途径之中。第一,它们的一部分影响只是使税收前的分配更为不均等。这是税收通常具有的归宿效果。通过高额税收来阻挠进入高额税收的行业的活动,——在这种情况下,经济活动具有很大的风险和非金钱上的不利之处——它们提高了这些活动的收益。第二,它们造成立法上的和其他的条例来回避税收——所谓赋税法中的“漏洞”,如矿产消耗的比例,免除州和市的债券的利息,对资本收益的特别优惠的处理,虚报实报实销帐目,其他间接的付款方法,把一般收入转换为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大量的形形色色的办法,其影响在于使真正施加的税率比名义税率低得多,从而,或许是更重要的,使税收的归宿成为不肯定和不均等。处于同一经济水平的人支付很不相同的税款,取决于他们收入来源的偶然性和他们具有的逃税的机会。如果使目前的税率完全有效,那末,对积极性以及与此相类似的影响很可能严重到使社会生产力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逃税对经济福利可能是必要的。假使如此,那末,得到的福利系以浪费大量资源和造成广泛的不公平为代价。规定一系列较低的税率再加上使一切收入的来源比较平均地纳税的更为全面的征税标准能使赋税的归宿较为累进,使执行的细节较为公平合理,并且使资源遭受较少的浪费。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的不肯定的性质,以及它在减少不均等程度上的有限的效果,已经得到研究这个问题的学者的广泛赞同,包括许多强烈地主张使用累进税来减少不均等的程度的人。他们也极力主张大大减少最高税率并且使纳税标准更加全面。减少累进税对收入和财富不均等的影响的进一步的因素是这些赋税向现有的富人所征收的税款要比向正在成为富人的人所征收的要少得多。虽然它们对使用来自现有财富的收入施加限制,它们甚至更显著地——仅就它们的有效的范围而言——妨碍了财富的累积。对来自财富的收入征税并不对减少财富本身起任何作用,它只是降低消费水平以及减少财富所有者能增添的那部分财富。税收措施减少人们冒风险的积极性并且使他们以较稳定的方式来保存现有的财富,因为,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现在已经积累起来的财富消失的可能性。另一方面,累积新财富的主要途径是通过从大量目前的收入中储蓄掉一个很大的部分并把它投资于冒风险的活动,其中的一部分会产生高额的收益。假使所得税是有效的,那末,它会关闭这条途径。结果,它的影响会是保护目前拥有财富的人,使他们免于受到新来的人的竞争。实际上,这种影响已经由于上面提到的办法而大部分消失掉。值得注意的是:相当大一部分的新的积累是在石油方面;在那一方面,对矿产消耗比例优待提供了一条特别容易获得免税收入的道路。

    在判断累进的所得税的必要性时,以我看来,区别两个问题似乎是很重要的,即使在应用时这种区别不能精确:第一,为了政府决定进行的那些活动(包括如第十二章所论述的消灭贫穷的措施)取得资金;第二,单纯为了再分配的目的而征税。前者很可能要求一些累进的措施,其原因的一部分为应该根据受益的多少而收取代价,另一部分为符合社会的公平合理的标准。但是,目前对高收入和遗产所规定的高额税率是很难以此作为存在的理由的——即使因为它们所能征收到的税款是为数很少的话。

    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很难看出任何单纯地为了再分配收入而施加累进赋税的理由。这种赋税似乎是一个显著的事例来使用强制手段从某些人那里拿取一些东西,把它们给与别人,因而,和个人自由发生了正面冲突。

    把一切考虑在内之后,在我看来,个人所得税的最好的结构是在收入的一定的免税额以上抽取固定比例的税,而其中收入的含义应该非常广泛,并且为赚取收入的开支,规定减免税款的优待办法。正如在第五章提出的那样,我将把上述方案与废除公司所得税相结合,并且要求公司把它们的收入划归股东,同时要求股东把这笔款项计入在他们的纳税是报单据上。最重要的其他有必要的改变是取消石油和其他矿产上的消耗比例的优待、取消对州和地区证券利息的免税、取消对资本收益的特殊处理、把所得税、遗产税和捐赠税加以协调以及取消目前允许的许多纳税优待规定。

    我认为,纳税减免额可能是累进的一种合理的办法(在第十二章里将进一步加以论述)。让90%的人口来投票对自己施加赋税并对其他10%的人口规定减免额和90%的人口对其他10%的人口施加惩罚性的税收——实际上,这正是在美国一直在做的事情——是两件迥然不同的事情。按比例的统一收费将使薪金较高的政府工作人员支付较高的绝对额的税款。这从得到的利益来看并不显然是不合适的。然而,这种做法将避免一种任何大多数的人能投票对其他人征收不影响他们自己税收负担的赋税。

    用统一税率的所得税来代替目前累进的税率结构的建议会使很多读者认为是一个过分的建议。从名词概念上来看确系如此。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们必须特别强调指出:从税收的数量上看、从收入的再分配或任何其他有关的标准来看,它并不是过分的。我们目前的所得税纳税率的范围从20%延伸到91%,而对单身汉纳税人的应付所得税的收入超过

    18000

    美元,或对填写共同报税单的已婚夫妇应付所得税的收入超过

    36000 美元的税率高达50%。然而,根据目前所呈报和规定的,即:超过目前免税额并且把目前容许的一切扣除计入以后的应付所得税收入的

    23.5%这一统一纳税率会征收到和目前高度累进的税率同样多的税款。事实上,即使不去更改赋税法规的其他方面,这种统一的纳税率也会征收到较多的税款,因为,呈报上来的应该纳税的收入的数量会是较多,其原因有三个:会比现在有较少的动机来使用代价昂贵的法律手段来减少所呈报应该纳税的收入的数量(所谓规避税收);会有较少的动机不去呈报在法律上应该呈报的收入(偷税漏税),去掉目前税率结构的抑制积极性的影响会导致更有效的目前资源的使用,从而得到较高的收入。

    假使目前高度累进的税率能征收到的税款为数很低,那末,它们对再分配的效果肯定也是如此。这并不意味着它们是无害的。情况正好相反,能征收到的税款为数很低,因为,这个国家里的一些最有才干的人把他们的精力投入于设计使它保持这么低的办法;也因为很多其他人把纳税的多少当作为一种考虑来决定他们的经济活动。所有这一切都是十足的浪费。我们由此而得到的是什么呢?至多使一些人感到满意,认为国家正在进行收入的再分配。甚至于这种感觉也是建立在对累进税收结构的实际效果的无知之上,而它肯定会消失,假使知道了有关事实的话。

    回到收入再分配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明显地存在着与使用赋税来影响收入分配大不相同的正当理由。很大部分的真正的不均等来自市场的不完全性。这些不完全性的许多方面本身就是由政府行动所造成,或者能由政府行动来消除掉。我们有充分理由来调整游戏的规则,以便消除这些不均等的泉源。例如,政府所赋予的特殊垄断特权、关税和其他对特殊集团有利的法律规定都是不均等的泉源,消除掉这些是为自由主义者所欢迎的。推广和扩大教育机会是趋向于减少不均等的一个主要因素。象这样的一些措施具有行动上的优点,因为,它们能击中不均等的泉源而不只是缓和症状。

    收入的再分配也是一个领域:在其中,政府使用的一套措施所造成的危害大于它使用的另一套措施所能改正的。这是另一个例子来表明:政府把据说是私有企业制度的缺点作为理由来进行干预,而在事实上,许多主张扩大政府职能的人所不满意的现象本身却是政府所造成的,不论其职能是否得到扩大的政府,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