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七章 资本主义和歧视(2/2)

采取行动的合理作用是极端不利的;即使从目前赞成公正就业的人的观点来看,也是如此。如果说目前的支持公正就业的人是处在一个使他们的观点付诸实施的地位,这仅因为宪法和联邦政体的原因;它们使得在国家一部分的地区的多数派可以把它的观点强加于国家另一地区的多数派。

    作为一般的原则,任何指望特殊多数派的行动来保卫它的利益的少数派是目光极端短浅的。接受适用于一类事例的一般性的自我克制的规定可以禁止特殊的多数派刻意压制特殊的少数派。在没有这种自我克制规定的情况下,多数派肯定会使用他们的权力使他们的偏好生效,或者可以说,使偏见有效,从而不保护少数人免于大多数人的偏见。

    以另外一种方式,或许更为明显的方式来说,考虑一下某一个人。此人相信目前那种口味的型式是不好的,并且相信黑人具有比他认为所应有的就业机会较少。设想只要存在着许多在种族以外其他条件大致相等的职业申请者时,他会遵照他的信念,总是选择黑人申请者。在目前情况下,是否会阻止他这样做呢?显然,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的逻辑是他应该受到阻止。

    除了就业以外,这些原则最经常发生作用的领域或许是言论的领域:相当于“公正就业”应该是“公正言论”,而不是自由言论。在这一方面,美国公民自由协会的观点看来似乎是极端自相矛盾的。它赞成言论自由同时又赞成公正就业法。表明主张言论自由的理由的一个方式是:我们不相信短暂时期中的多数派能够在任何时候决定什么可以被认为是正确的言论。我们需要一个言论的自由市场,从而,即使某一言论在最初仅为几个人所赞同,它也能获得机会来赢得大多数人或几乎一致的赞同。恰好是同样的考虑也适用于就业或更一般地适用于物品和劳务市场。由短暂时期中的大多数来决定什么是就业的条件比决定什么是正确的言论是否更为可取呢?的确,假使物品和劳务的自由市场遭到破坏,言论的自由市场能长期维持下去吗?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将为保护种族主义者在街头宣传种族隔离主义的权利而战斗到底。但是,假使他为了实现他的原则而拒绝雇用黑人来从事其一具体工作,该协会却赞成把他投入监狱。

    正象早已着重指出的那样,对于我们这些相信类似肤色这样的特殊条件与就业无关的人而言,适当的办法是说服我们的同胞成为具有同样见解的人,而不使用国家的强制力量来迫使他们按照我们的原则行事。在所有的团体中,美国公民自由协会应该是第一个认识到和承认这一事实的人。

    劳动权利法

    有些州已经通过所谓“劳动权利”法。这些法律禁止把加入工会作为取得就业职位的一个条件。

    劳动权利法与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所牵涉到的原则是相同的。两者均干预就业契约的自由;一种情况规定,特殊的肤色或信仰不能被当作为就业条件;另一种情况则为,工会会员的资格不能被当作为就业条件。尽管原则相同,关于这两个法律,在观点上几乎有100%的分歧。几乎所有赞成公正就业的人反对劳动权利法;几乎所有赞成劳动权利法的人反对公正就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我对两者都反对,正如我同样反对禁止所谓“黄狗”契约(以不加入工会为条件的就业契约)的法律一样。

    在雇主们和雇员们之间存在着竞争的条件下,似乎没有理由认为:为什么雇主们不应该有自由来对他们的雇员们提出他们需要的条件。在有些情况下,雇主们发现雇员们宁肯接受福利方面的东西作为报酬的一部分,如棒球场地或消遣设备或较好的休息设备,而不是现金。同时,雇主们发现提供这些设备作为他们的就业契约的一个部分而不是提供较高的现金工资是更为有利可图的。雇主也同样地可以提供养老金计划,或要求参与养老金计划,等等。这里没有任何一点涉及到任何对个人寻找工作自由的干预。这只是反映着雇主企图想使工作的条件适合于雇员并且对他有吸引力。只要存在着很多雇主,具有各种特殊需要的雇员将有可能在相应的雇主那里找到工作来满足他们。在竞争条件下,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限雇原则。假使事实上有些雇员宁愿在有限雇原则的厂商工作,而其他人宁愿在有泛雇原则的厂商工作,那就会发展出不同形式的就业契约;有些人得到一种条文规定,而其他人得到其他的条文规定。

    当然,作为实际的事物,在公正就业实施委员会和劳动权利之间具有一些重要的差异。差异是:在雇员的一边,出现以工会组织形式的垄断和关于工会的联邦立法的存在。在一个竞争的劳务市场中,雇主们提出限雇原则作为就业条件是否有利可图是令人怀疑的。在劳工一边的工会往往没有强大的垄断力量的情况下,限雇原则从来不会存在。它几乎总是垄断力量的一个象征。

    限雇原则和劳工垄断的一致性并不能构成支持劳动权利法的一个论点。不论垄断的形式和表现的方法如何,它是一个应为消除垄断力量而采取行动的论点。这是一种要求在劳动市场采取更为有效和普遍的反托拉斯的行动的论点。

    另一种在实践上为重要的特点是:联邦法和州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以及在目前适用于所有的州的联邦法在州中留下了漏洞,需要通过劳动权利的法律加以弥补。最优的解决办法将是重新修订联邦法。困难是没有任何一个州能实现这一点,然而,在一个州里的人们可能希望在他们州内管理工会组织的立法有一个变化。劳动权利的法律可能是唯一有效的办法,从而具有最小的坏处。部分地由于我倾向于相信:劳动权利法律仅就它本身而论,不会对工会垄断力量有任何巨大的影响,我不接受上述为劳动权利法的存在而提出的理由。以我看来,认为劳动权利法律在实践上有意义的辩护论点似乎远为太弱,以致不能压倒对该法的原则的反对意见。

    学校教育的种族隔离

    学校教育的种族隔离引起了以前的论述没有提到的一个特殊问题,其所以如此,仅具有一个原因。原因是:在目前情况下,学校教育主要是由政府所经营和管理。这意味着,政府必须作出明确的决定。它必须强制执行种族隔离或者种族同校,二者必居其一。以我看来,二者均不是好的解决办法。我们这些人相信肤色是无关的特征,并且认为,所有的人应该承认这一点。然而,我们又相信个人自由。因此,我们面临着两难的局面。假使一个人必须在强制性的种族隔离和强制性的种族同校的坏事之间进行选择,我自己则不可能不选择种族同校。

    在写作前面一章时,我并不考虑隔离和同校的问题。它却恰当地提供了能避免两种坏事的解决办法——这很好地说明了旨在于增加一般自由的安排如何能解决具体的自由的问题。恰当的解决办法是消除政府对学校的经营,并且准许家长把他们的孩子送进他们要孩子进的那种学校。此外,我们当然要尽可能地用行为和言论来培植会导致种族混合学校成为常规的态度和意见,而种族隔离学校则成为少数的例外。

    假使建议象前一章那个建议一样被采用的话,它将准许不同类型的学校得以发展,有些全是白人,有些全是黑人,有些是混合的。随着整个社会态度的改变,它将准许一类学校逐步过渡到另一类学校——希望过渡成混合的学校。它会避免一直在加大的社会紧张程度和瓦解社会的严酷的政治冲突。对于这个特殊领域,正象市场对于一般领域那样,它会造成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而又不要求服从。

    弗吉尼亚州采取了与前章所概述的具有许多共同点的计划。虽然采取该计划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强制性的种族同校,我可以预言,上述计划的最后的效果会是很不相同的——无论如何,动机和效果之间的差异是赞同自由社会的主要理由之一。应该让人们按照他们自己的意图行事,因为,没有办法去预测其后果如何。的确,甚至在执行的早期,后果也是出人意料之外的。有人告诉我:在第一批要求给予票证来更换学校的各种人中,一种是想把孩子从隔离的学校转移到种族同校的学校。要求转学不是出于有关种族的目的,而只是因为种族同校的学校在教育上办得较好。进一步往前看,假使票证制度不被废除的话,弗吉尼亚州会提供一次实验来检验前一章结论。假使那些结论是正确的,我们应该看到弗吉尼亚州的学校的兴旺状况,其中存在着学校多样化的增加、重点学校质量的相当程度(如果不是很大的话)的提高以及由于重点学校的影响而随后出现的其他学校的质量的提高。

    在事物的另一方面,我们不应该那么天真,以致认为,根深蒂固的价值观和信念能由法律在短暂时间内来根除掉。我住在芝加哥。芝加哥没有强迫隔离的法律。它的法律要求种族同校。然而事实上,芝加哥的公立学校很可能和大多数南部城市的学校一样完全存在着种族隔离。假使弗吉尼亚制度能在芝加哥使用,结果几乎无疑地是:隔离会相当大地减少,而对最能干和最有志气的黑人青年,社会提供的机会则会大为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