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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莱里的共产主义理论(1/2)

    摩莱里这个名字是十八世纪法国文学史上最神秘的名字之一。从1743—1755年这个短短的时期内,曾出版了六本关于哲学、政治和社会问题的书,这些书显然是出自同一个作者,其中有几本署了摩莱里这个名字,另外几本是匿名出版的。但是,关于这些书的作者、作者的生平和他的友人,当时几乎什么都没有记载下来;就是后来史学家的考究也不能帮助我们更多地了解他。事实上一切有关摩莱里的传说都带有假说的性质。例如,不久以前人们还在争论:摩莱里的那些书究竟是一个人写的还是两个人写的;又如,甚至现在还有人怀疑“摩莱里”究竟是实有其人呢,还是什么人的笔名。①

    ①见李什丹贝日(Lichtenberger):《十八世纪的社会主义》,法文版第106—107页。姆·勒鲁瓦(M.Leroy):

    《法国社会思想史》,法文版第243页。格·希纳尔(G.Chinard):《‘自然法典’出版序言》,1950年版第9—10页。希纳尔反对两个摩莱里论的见解,我很同意;关于“笔名”的问题,看来,还不能认为最后解决了。

    摩莱里的著作在十八世纪并没有得到传播。只有他的最后的两本著作《巴齐里阿达》和《自然法典》在出版时才引起了某些社会人士的注意。不能说,摩莱里的著作获得这样的遭遇是应该的。摩莱里的哲学的基本原理无疑是渊源于洛克。但他在发展这些原理的同时,却创立了一种非常彻底的体系,这种体系在认识论和伦理学方面都先于爱尔维修①和霍尔巴赫②的后期体系。早在1743年出版的摩莱里的第一部著作就非常清楚地阐明了下列各种学说:感觉产生观念的学说,关于自爱是一切美德的源泉的学说,关于环境在人性形成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学说,关于公益是善恶行为的标准的学说,关于幸福是人生目的的学说。在这里,我们看到,摩莱里除了承认有一个最高的存在物(它可以惩罚和奖励那些对有关宗教的偏见进行攻击的行为)以外,同时还把和理性一致的、充满纯道德的宗教说成是真正的宗教。很难说,为什么摩莱里著作中的这些思想在十年以后会在法国社会上获得这样广泛的反响,而在当时却没有引起读者的注意。看来,当摩莱里在自己的著作中陈述这些思想的时候,使这些思想成为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组成部分的那些必要的社会条件,在当时还没有成熟。但是,不管读者为什么对于摩莱里的哲学著作表示冷淡,在十八世纪法国哲学史上,他都应当在大百科全书派的先驱者中间占有一个位置。

    ①克劳德·阿·爱尔维修(Claude

    A,Helvetius,1115—1771),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杰出代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活动家的思想先驱之一。——译注

    ②保尔·昂利·霍尔巴赫(Paul

    Henri Holbach,1723—1789),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主要代表,法国的革命资产阶级思想家,《百科全书》的编纂者之一。——译注

    摩莱里最重要的一部著作《自然法典》发表于1755年。这篇阐述**原则的论文是匿名出版的。从那时直到十九世纪这一漫长的岁月里,人们一直认为这是狄德罗①写的;在1772—1773年,人们把《法典》列入阿姆斯特丹和伦敦的大百科全书派著作的两个版本的篇目中。狄德罗本人并没有参与这两个版本的准备工作,而且甚至有两部著作出版以后,他也认为,没有必要(不管这是怎样稀奇古怪)去反驳广为流传的他是《法典》的作者的说法。当然,他的沉默只能使这种说法更加证实。1796年在审判制造所谓“平等派的密谋”这个**组织的参加者时,巴贝夫②曾在自己的辩护词中援引了狄德罗,肯定狄德罗是《自然法典》的作者和**的导师。十八世纪启蒙哲学的敌人们(特别是拉加尔普③)在十九世纪初期曾经广泛利用这种传说作为破坏启蒙哲学的这位最伟大代表人物之一的名誉的手段。就在这时,狄德罗的辩护人力图为他开脱**的罪名,并且为了这个目的,搜集了一切能够搜集到的材料来“恢复”狄德罗这位《法典》的假作者的名誉,同时把该书的真正作者的名字确定了下来,永远把他列入了现代**先驱者的行列。1841年,维尔加尔德第一次用摩莱里的名字出版了《法典》。

    ①德尼·狄德罗(Denis

    Diderot,1713—1784),法国伟大的启蒙运动者,唯物主义哲学家,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大思想家,百科全书派的创始人和《百科全书》的编辑。——译注

    ②格拉古·巴贝夫(Francois

    Babeuf,1760—1797),法国革命家,空想**者,是平均**者的思想家之一,领导“平等派的密谋”纲领,1796年5月密谋泄露,1797年5月27日被杀害。——译注

    ③让·法朗莎·德·拉加尔普(Жан Франсуа де

    Лагарп,1739—1803),法国戏剧家。十八世纪末叶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堕落成反动分子。——译注  巴贝夫无疑是正确的,因为他指出狄德罗和摩莱里是自己的导师。巴贝夫主义的思想渊源于摩莱里的学说。当然,作为革命**者的巴贝夫主义者和这位导师中间隔着资产阶级大革命,因而他们就不得不以某种方式把十八世纪中叶的这位有些过时的启蒙学者的学说吸收到当时的经验和要求里。但是无论如何他们是和这位导师紧密地连系起来了,可见《法典》对于他们的影响是无可争辩的。

    但是,摩莱里之所以值得我们注意和研究,不仅由于他是巴贝夫和“平等派”的导师。摩莱里这部书的直接的宣传作用不能仅限于十八世纪范围以内。摩莱里对于下一代的**者,即对于十九世纪前半叶的空想**者来说,也是一位导师。1830—1840年,法国**情绪重新高涨起来,这时人们又重新对**的老作家们发生了兴趣,其中,除了巴贝夫主义者(邦纳罗蒂①)而外,摩莱里也占有首要地位之一。显然,摩莱里对卡贝②的空想**也发生了影响。当时一本最富有独到见解的**书籍的作者,即空想**的最伟大的代表人物德萨米①就不止一次地指出摩莱里是**理论的最高权威,是自己的直接先驱者。在这个时期的其他**的体系中,对《自然法典》也作了某种程度的介绍。

    ①菲力普·邦纳罗蒂(Filippo

    Buonarrotti,1761—1837),法国革命家,巴贝夫运动的历史学家,原籍意大利,是巴贝夫“平等派的密谋”的主要参加者之一,对十九世纪三十年代的革命家有过很大影响。——译注

    ②埃蒂耶纳·卡贝(Etienne

    Cabet,1788—1856),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波旁王朝复辟后成了秘密烧炭党党员,1830

    年七月革命的积极活动家。在哲学观点上他是唯心主义者。——译注

    ①德萨米(Th(odore

    Dezamy,1803—1850),法国空想**革命派最著名的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是《公有法典》。——译注

    在空想社会主义发展的所谓唯理论的阶段,摩莱里是一位典型的代表。唯理论是唯心主义社会哲学的一个派别,它的特征是把理性制度和非理性制度对立起来。某种适合于自然和理性的制度是存在着的。它也许已被理性所“发现”,并且已被理性从人的天性中引伸出来。现存的社会制度是非理性的,它是人类理性愚昧和错误的结果。为了过渡到理性制度,必需使理性的光芒驱散无知的黑暗。必须发现真理,在人间传播,因而真理也就不能不取得胜利。人类的历史就是这样由人类理性的过错以及对理性的发现而形成的。

    我们可以看到,从托马斯·莫尔②开始直到十九世纪所有的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都具有这种唯理论观点的因素。莫尔认为他所描述的乌托邦制度,从人们的世俗利益的观点看来,是最合理的、最适宜的制度。这个制度之所以好,是由于它符合人的自然规律、人的自然爱好和人的最可靠的领导者——理性。另一方面,傅立叶的“社会法典”即在社会关系中保证和谐的规范的总和,也是他用纯逻辑的方法从人的最基本的天性、从人的**中引伸出来的。“社会法典”的原理适合于自然的和理性的要求。对于早期的即十七和十八世纪的社会主义体系说来,唯理论是一切体系的基础。愈是接近十九世纪中叶,在各种社会主义的理论中,历史现实主义的色彩就愈浓;在这些理论中,我们就愈能够找到更多的对社会关系的唯物观的萌芽。但是社会主义要彻底从唯理论的传统中摆脱出来,只有在它和乌托邦断绝关系,并且在辩证唯物主义中找到真正的科学基础的时候才有可能。

    ②托马斯·莫尔(Thomas

    Moore,1478—1535),空想社会主义的创始人之一,杰出的学者,人道主义者。他生于英国伦敦的一个法官家庭,就学于牛津大学。亨利八世时历任国家要职,后因被控”叛国”罪而被处死刑。——译注

    十六—十七世纪产生的唯理论的社会哲学,是正在上升的资产阶级思想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当时先进的资产阶级思想家手里最漂亮的工具,他们用它来和不合乎理性要求的封建秩序的根本原理作斗争,用它来建立新兴资产阶级的理性的和自然的秩序的基础。由于唯理论观点对空想社会主义发生了深刻的影响,所以研究空想社会主义发展史中的那样一个时期就具有很大好处,而这种影响在当时是具有非常大的力量的。摩莱里无疑是当时最有独到见解的社会主义思想家。他的《自然法典》是“唯理论的”社会主义的最鲜明的和最彻底的范例。

    我们已经看到“人的本性”的概念在唯理论的社会理论中占有怎样的地位。关于从自然界脱胎出来的那种人的观念,即关于摆脱了这种或那种社会制度给他灌输的一切东西的那种人的观念、关于“一般人”具有自然特性的观念,是不以时间地点为转移的,因此在十八世纪中叶,这种观念就广泛地流传开来,几乎被普遍地使用着。抽象的“自然人”是“自然”法的学说的——意识到的或没有意识到的——前提,而自然法是一种产生于人的本性的规范的体系。在摩莱里以前,自然法的学说,唯理论世界观的这个产物,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初的哲学家和法律学家,如霍布斯①、斯宾诺莎②、格劳秀思③、普芬多夫④等人的学说中,就已经形成了完善而典范的形态。可以说,唯理论的社会思想几乎是不懂得用别的方法来分析社会的和政治的现象的。唯理论所宣传的“合理的”秩序(它之所以是合理的,是因为它是用逻辑的方法从某些公理的前提中引申出来的)同时也是“自然的”秩序,因为逻辑过程的出发点是“人的本性”。“Nunquam

    aliud natura,aliud sapientia dicit”(自然所说的与智慧所说的永远是一样的——译者)——这是摩莱里在其《人类理智论》(1743年)中引用了朱味那尔⑤的一句话。

    ①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国唯物主义思想家,大资产阶级思想家。——译注

    ②巴鲁赫·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1632—1677),伟大的荷兰哲学家,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按其政治观点来说,是资产阶级民主阶层的思想家。——泽注

    ③雨果·格劳秀思(Hugo

    Grotius,1583—1645),荷兰法学家,哲学家,资产阶级国务活动家、资产阶级国际法学说的创始人。是自然法的早期理论家之一。——译注

    ④普芬多夫(Samuel don Punfendorf,1632—1694),德国法律学家和历史学家。——译注

    ⑤捷齐姆·朱味那尔(Децим Ювенал,生于公元60年代——卒于公元127年后),罗马的大讽刺诗人。——译注

    从这些前提出发,也就产生出一种在十八世纪广泛流行的历史观点。这种观点认为,人类的生活是从“自然”状态开始的,那时,人只是依从他的本性所赋与他的那些规范而生活的。在这种观点看来,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就是人类丧失这种幸福状态而过渡到受脱离自然界及其控制的实在法的支配。自然状态这个观念,好象是关于古老传说中古人的“黄金时代”的唯理论的不同的说法。在十七世纪,特别是在十八世纪初期,不仅在理论文章中,而且在不同于被文明搞坏了的欧洲人的“善良野人”的美术绘画中,也都不止一次地反映了这种思想。可见,摩莱里在分析社会关系的时候,自己就已经有了很熟悉的道路可走了。自然人——自然法——自然状态,——所有这些阶段都不止一次地被唯理论的社会思想研究过。

    “在道德的领域内,天性只有一个,它是永恒的、不变的”,——这就是摩莱里的社会理论的基本原则。人性的规律永远是不改变的。诚然,事实告诉我们,习俗在变化,野蛮民族和文明民族也在变化,但这决不是说,它们的天性也发生了变化;这只是说明一些民族脱离了天性的某些常规,而其余的常规对于这些民族说来仍然是正确的。民族被破坏了,但天性并没有被破坏。“人离开了真理,但真理并没有灭亡”。任何一个民族如果能切实执行自然界的要求,那么他们就能适应自然规律。①立法者的理性任务在于理解自然规律,并且找出一条原理,让人们有所依据而不至于远离自然,这也就是说从自然的规律当中作出适当的结论。人类社会为了要变成幸福的和有道德的社会,就必须按照自然法典来生活。

    ①参看本书第35页。

    “自然”的思想是摩莱里体系中的中心思想,但是这个思想在他的思想里,也象在十八世纪其他许多启蒙学者和一切早期的社会主义者的思想里一样,是和“上帝”的思想联结在一起的。摩莱里按其哲学观点则和爱尔维修、霍尔巴赫很接近,但摩莱里却坚决反对唯物主义。他认为唯物主义是荒谬的、经不起批判的学说。在宗教问题上,他和伏尔泰①比较接近。和唯物主义世界观相反,他的世界观是符合理性的自然神论的世界观,它认为世界是由“建筑家”创造出来的,建筑家不能对自己的创造物的命运漠不关心。摩莱里的上帝是一切现存事物的原则;同时,正如我们看到的,这个上帝也就是可以奖励和惩罚人的上帝。和伏尔泰一样,摩莱里认为,世界的存在和结构,人性的存在和人的能力,本身就足以证明神的存在。只有瞎子在观察世界的时候才否认上帝。如果说唯物主义的和无神论的谬论能够得到广泛的传播,那只是因为伪善者们利用宗教来达到他们自己的目的,把宗教作为统治的工具。人们是很了解上帝的存在的;所谓圣贤们深入研究这门知识的一切企图,只会歪曲神的原来的思想。②对神的尊敬、崇拜应当彻底清除一切迷信,清除一切宗教神话,因为这些东西使真理遭到损坏。崇拜应当符合理性,它应当渗透着为大家所公认的真正的道德。①

    ①伏尔泰(弗朗斯瓦·玛丽·阿鲁埃)(Voltaire,1694—1778),十八世纪法国著名的启蒙运动思想家,作家,哲学家。——译注

    ②《巴齐里阿达》法文版第2卷第218—223页。

    ①《人心论》法文版第186页;《君主论》法文版第122页;参阅希纳尔(G.Chi-nard):《‘自然法典’出版序言》法文版第21,33—34页。

    自然法的理论在其发展的第一阶段是和根据神的意志和命令而形成的神权论密切联系着的。由于唯理论的思想家在自己的体系中保留着神的观念,所以不管理性怎样“清除”这种观念,自然法在十八世纪的唯理论中,也就保留着一些这种关系的痕迹。如果神是世界秩序的始因和创造者,那么,自然规律显然也是它创造的。摩莱里提出了物理世界中的不变的运动原则;无疑,他也会给人的行为提出同样的不变原则。人既然是用理性来了解自然规律,那他也就了解神的旨意。有趣的是,傅立叶的相应的论断和这许多思想是多么接近。虽然傅立叶并没有同意摩莱里的**的观点,但摩莱里对傅立叶的影响完全是有可能的。

    在摩莱里的理论中,和自然、理性相符合的社会状态,不仅是一种可以探求得到的东西,不仅是一种社会理想;而且完全是人类史上的实在阶段和起点。自然人就是原始人。他毫无瑕疵地从自然界中脱胎出来,他的本性、他的自然要求必然不会引导他,并且确实不曾引导他在自然环境中去作恶,而是去行善。摩莱里说:“人既没有天赋的思想,也没有天赋的习惯。在自己生命的第一分钟,他对一切都完全是无所谓的。”他的灵魂是一张白纸,什么也没有画上;或是从帷幕后面选择出来的一面明镜,用来放在无数形形色色的事物当中。人的印象和思想决定于周围事物在人当中引起的有机运动,决定于这些事物作用的方法①。但是人在盲目的、动物的自卫本能的压迫下,立刻摆脱了自己的对一切都无所谓的状态。“自然界英明地使我们的需要和我们的力量的增长相符合”。如果人不作任何紧张的努力就能满足这些需要,那么人就会停留在原始状态,就会没有任何东西来刺激他的发展。“如果需要能轻易地得到满足,那也就不需要什么超越动物的本能的知识了。在这种情况下,人的社会性就不比动物多”。实际上,自然界对人是这样来安排的:人的需要常常是不大超过人的能力范围的。这种如此简单而奇怪的机械论,仿佛是专门为了从人类里面产生出优美的结合物而创造出来的。一个人的力量要是软弱和不足,就会促使他去联合其他的人。人由于认识到不能用个人的手段来完全满足自己的需要,便开始找寻接近自己的同类的方法,以便在共同的行动中、在社会集体中,找到所缺少的力量。人必然要变成适合于社会的生物。②

    ①《人类理智论》法文版第2—3页;参阅希纳尔:《‘自然法典’出版序言》法文版第12页。

    ②参看本书第21—22页。

    我们看到,摩莱里是和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哲学(爱尔维修、霍尔巴赫等人)一致的,他从自卫本能中引申出社会属性以及人的道德。值得一提的是《自然法典》比爱尔维修的名著《精神论》(1758年)早出版三年,而摩莱里的第一部著作《人类理智论》又比它早出版十五年。但是,在摩莱里那里也可以找到与神的和神的旨意的观念相联系的其他道德观点和社会观点的因素。例如,他断定,神把不可磨灭的“真诚”注入人的心中,硬说,专管制造善良行为的那种感觉是“我们一出生就获得了的”。这些感觉是自然的内在呼声,是在宇宙的总秩序中无限英明的先定的结果。摩莱里在《巴齐里阿达》中甚至承认友爱是社会生活的第一个推动力量,这种友爱最初由自然界注入一切人的心中。因此,在他那里,爱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不以人类理性为转移的独立力量,而且是一种基本的、从古就有的力量。毫无疑问,我们看到,摩莱里在解释社会的产生时,是把两种极易区别的倾向结合起来了。但是也不应当认为,这种结合是摩莱里的学说所特有的。我们甚至在象狄德罗这样出色的思想家的身上,在象《百科全书》这样优秀的著作里面也可以找到上述的这两种倾向。显然,这种动摇反映了唯物主义世界观成长的过程,反映了这种世界观要摆脱以唯理论为基础的旧道德倾向的困难,因为唯理论既不能辩证地解决社会产生的问题,也不能揭示人类社会属性发展的历史进程。

    需求的平等和才能的多样化一定会加强人类的集体精神和团结精神,前者提示了平权的思想,后者使人们意识到努力联合起来的好处。为了使这种团结精神不致遭到破坏,自然界赐给人类土地,由大家共同经营,土地的收成由大家平权地享受,自然人是不知道私有制的,摩莱里说:“世界是一张饭桌,它足以陈列所有共餐者所需要的一切,桌上的菜肴或者属于一切人,因为大家都饥饿,或者只属于某几个人,因为其余的人已经吃饱了。所以,任何人都不是世界的绝对的主人,任何人也没有权利要求这一点。”①

    ①参看本书第21—22页。

    符合这些共同原则的自然状态,不只是遥远的过去的事实。摩莱里断言,甚至在现在也能找到严格遵守这些整个物质自然界的神圣规律的人。他认为美洲最北部的那些部落就是这样的人,在十八世纪的法国文献中(从以传教士身分访问新大陆的耶稣教的神甫到卢梭为止)也都广泛地传播了这些部落的“自然的”生活的理想。②

    ②同上第35页。

    摩莱里说:“差不多所有的民族都想过或者现在还在想着黄金时代。”实际上,这个黄金时代也就是人生活在上边所描述的原始社会的条件下的那个时代。从这个以平等和公有制为基础的原始社会制度,过渡到以不平等和私有制为基础的现存制度,究竟是怎样发生的呢?人类是怎样脱离自然的呢?黄金时代是原始的纯洁的时代。人生活在**制度下,并没有意识到这是一个最美好的、最有希望的制度,摩莱里认为,就在这个不自觉的情况下,人的唯一的缺点使他有堕落的可能。③

    ③同上第81页。

    摩莱里认为,人类的繁殖及其影响是原始人类社会瓦解的直接的物质原因,这种原因如果缺乏不自觉和无知这一基本的原因,那就没有什么意义了。摩莱里说:“任何一个民族,不管它的人数多么众多……必然是以一个或者几个联合的家庭开始的。”当这些家庭还是很小的时候,他们服从父亲的自然而温和的权力。在这个宗法时期,唯一的法律是亲属的眷恋和温情的法律。父亲把共同的财富分给所有的人,丝毫不攫为私有。摩莱里说,美洲的各民族就是这样进行管理的。古代的斯基福人①也是这样进行管理的。他引用斯基福人来确定十八世纪的自然状态理论是与各种相应的古希腊的理论直接相联系的,因为摩莱里在古典文献,特别是罗马文献中发现了极其渊博的学识。摩莱里继续说,这些民族并不感觉有成文法的需要。但是,随着人口的增长,随着家庭成员人数的增长,维系着他们的亲属的感情,以及以这种感情为基础的父权一定被削弱下去。当一个民族由于人口增长不得不迁居新地方的时候,宗法时期的社会关系就迅速地纷纷瓦解了。旧秩序崩溃了,新秩序还没有建立起来,人类势必就进入一个混乱和纷争的时期。人们在修养不够和头脑不清以及在不懂得“智慧之神”的告诫的情况下,就会受各种各样的和平面了解的个人利益的驱使,而和社会冲突,造成全面混乱。摆脱这种混乱情况的出路是,社会必须建立不以感情为基础而以精确的法律为基础的新的政权、新的制度。人丧失了自己的自然状态。为了回到自然,或者至少接近于自然,生来自由的人就得使强加在自己身上的错误服从那些自己制定的法律,承认自己矢忠于自己建立的政权。

    ①斯基福人(Скиф)古代黑海北岸的游牧民族。——译注

    不管社会上产生的统治权力是委托给谁的,它永远是公民为了自己的共同福利集中意志创造出来的。元首和社会缔结条约,根据这个条约,公民放弃自己的一部分自然权利,有义务服从元首的命令,因为这些命令是元首根据条约所赋与他的权力颁布的。这些命令变成了元首用来维护自己的权威、执行自己的意志以实现共同福利的工具。①

    ①见《君主论》法文版第8页;参阅希纳尔:《‘自然法典’出版序言》第28页。

    摩莱里在《君主论》中研究各种管理形式的有关价值时,得出了一个结论:在理论上最容易使人接受的形式是那种使主权掌握在人民自己手里的形式。但是民主制并不具备政权的巩固所必需的协调,因此,民主制一运用到实际马上就会蜕化。公民之间由于财富、职位、荣誉所引起的竞争,使私人利益战胜了公共利益,造成了阴谋和叛乱——最后,使整个社会崩溃。社会的平衡常常只是靠所谓的自由恢复起来的,而这种自由是由有钱有势的人从软弱无力的人那里购买或是窃取来的。强者篡夺了政权,而在人民手里只留下了自由的影子,自由的幻想。少数人的统治权的确立并不能终止争取政权的斗争;只有这些有钱有势的人把政权交给某一个自己人的时候,或者当某个人自己夺得了政权的时候,这种斗争才会结束。这样,人民政权经过了几个阶段,最后,变成了选举的或者世袭的君主政体。

    十分显然,摩莱里在写《君主论》和《巴齐里阿达》时,就把君主政体当成了保证公民福利的最巩固和最好的管理形式。同时他比较喜欢的君主政体是世袭的,而不是选举的,他喜欢君主**而不喜欢君主立宪。只有**政体才能使人们幸福,摩莱里甚至有一次称它为“le

    vrai déspotisme”(真正的**主义)①。政权的理想,就是**君主的政权,而这样的君主只是关怀自己臣民和被这些臣民所尊崇的那个人的福利。在《巴齐里阿达》里所描写的理想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是这种开明的**主义,在这个社会中“善良的帝王”是**国家的组织者和领导者。②

    ①这个公式近似重农学派的《d(spotisme l(gal》(合法的**主义)。

    ②很奇怪,象希纳尔这个十八世纪的社会思想的权威研究者,好象忘了十八世纪曾存在和传播过这个概念(在政治蜕化和不科学的现代化的情形下),而用十八世纪不曾有过的这个“极权主义”的概念来代替它。反动的政治倾向从来不会对科学研究有利。

    摩莱里认为,在创立法律和国家制度的过程中,曾经犯过人类史上的一个最大错误。人民,或者更确切地说,受人民委托去创立新制度的那些立法者,完全不了解他们面临的任务。法律应当追求一个目的,即恢复被破坏了的自然秩序和原始的公有制。由法律所确立的规章好象应当是自然界总规律的一部分结论,无论如何也应该和总规律一致。摩莱里想鲜明地描绘一个英明的立法者在这样的条件下会做些什么。为了这个目的,他把自己假想的圣人派到美洲去,给美国的狩猎部落立法。当然,这些圣人努力教这些野人学习对他们说来是新奇的艺术和工艺。他给他们讲解农业和畜牧业的种种好处,以及农业和畜牧业比他们现在作为谋生手段的狩猎捕鱼优越的各个方面。但是狩猎部落认为,部落的全部土地是公共财产。立法者会不会劝他们把土地分为小块来种呢?当然不会。立法者所关心的是保留自然的土地公有性,因为他们的社会就是以此为基础的。摩莱里说:“只要他不打算对自然产品或是人造产品进行分割,一切条件都将有利于他执行计划。”当然,过渡到新的生产方式要求有许多新的、比较详细的调整标准。必需确定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需求所必需的各种物品的数量。必须确定各种职业的效用的程度。必须确定每个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产品的数量。必需按照各组的能力分配工作。所有这些当然都是必要的,但并没有任何必要建立私有制,因为私有制丝毫都不是从野蛮过渡到文明的条件①。

    ①参看本书第37页。

    在这个日益完善、同时又保留了牢固的财产公有的原则的社会里,就不会象其他社会那样经常发生混乱、政变和暴政。摩莱里有时从这个论点出发,喜欢做出这样的结论:在**社会里政治机构没有什么重大的意义。他在《自然法典》第二篇中说道:人民可以保留民主制,即保留家族的父权;可以实行贵族制,即把政权交给一些贤哲;也可以建立君主制,即为了使政治机构的作用发挥更大的精确性和正确性,可以把管理委托给一个人。如果社会中没有私有制,君主制永远也不会蜕化为暴政。“在按照这种方式组织的社会里,谁也不希望专权,因为社会里没有使人可以产生奴役他人的思想的私有制。在这种社会里是不会出现暴君的,因为执政者担当了最繁重的责任和工作……”②。

    ②同上。

    摩莱里关于政权组织的论断、关于公有制度下君主制没有危险的论断,与他在《巴齐里阿达》中对于有教养的君主所作的赞扬,虽然精神上是有差别的,但并不矛盾。更重要的是摩莱里对民主制的新态度和他在早期著作中对民主制的悲观主义的评价迥然不同。这里,摩莱里设想民主制是同等价值的管理形式中的一种,因此就好象是他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