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中文版前言(1/2)

    “德国国家干预主义的最新变体即‘社会市场经济’的追随者,强调市场经济是可以设想的最佳的经济制度,而且他们原则上是反对政府的无限权力的,……但是所有这些‘中间派政策’的卫士们同样强调,他们当然也反对‘曼彻斯特主义’和‘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他们说,一旦‘经济力量的自由运作’带来‘社会所不期望’的结果,国家就有必要干预市场过程。在提出这一看法的同时,他们认为,国家的任务在于在所有的具体情况下,判断某一经济事实是否符合社会愿望,从而相应地决定国家是否应该干预市场过程。

    所有这些宣扬干预主义的人都没有认识到,他们的纲领由此意味着承认国家在整个经济事务领域内的无限权力,从而导致一种无异于‘兴登堡社会主义’的状态。如果政府有权决定某种经济状况构成了政府进行干预的理由,那么就不再为市场过程留下行动余地。这样,不再是由消费者来最终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质量如何,由谁、在哪里和如何生产等问题——而是由政府来决定。因为一旦自由市场带来的结果有别于国家权威所认为的社会愿望,政府就要进行干预。也就是说,市场是自由的,只要它按政府所期望的那样不不折不扣地去做。它是自由的,如果它只做国家权威认为‘正确’的而不做它们认为‘错误’的东西;至于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则要由政府来决定。由此,干预主义的学说和实践最终倾向于接受极权主义的经济计划原则。”(路德维希·冯·米瑟斯:《人类行为》,芝加哥,1966年,第723至72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