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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由主义诸要素(1/2)

    这里我无法对自由主义运动的历史发展作一全面阐述,而只能扼要介绍它攻击旧秩序的几个要点以及指引自由主义运动前进的几种基本思想。

    1.公民自由

    从逻辑发展以及历史意义上讲,第一个攻击点是**统治,第一项要争取的自由是按照法律对待的权利;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没有合法权利,完全受另一人支配,被那人随意摆布,就是那人的奴隶。他是“无权’”,没有权利。如今,在某些野蛮的君主国里,在臣民与君主的关系中,往往实行这种无权制度。在这些国家里,人们虽然彼此间照惯例享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是对于国王却根本没有权利、全凭国王个人的好恶来决定一切。欧洲君主或大庄园主从未公认地享有过这种权力,但是欧洲政府在各个时候和各个方面却行使过或要求过原则上**程度不稍逊的权力。例如,正常的法院是以正常的审判形式对一个人犯下的特定的罪行施加特定的刑罚,**政府却按照本身的意愿和好恶,采敢逮捕、拘留和惩罚等等法律以外的方式。今天的俄国以“行政”手段施加的惩罚就属于这种性质;旧制度下的法国以‘密信”①实行监禁也属于这种性质;叛乱时期以所谓军法名义实行的一切处决,以及爱尔兰中止执行各种即时和公正的审判,都属于这种性质。这种形式的**政府是17世纪英国议会的第一批攻击目标之一,人民的这第一种自由得到了《权利请愿书》以及《人身保护法》的确认。值得注意的是,这自由的第一步实际上正是要求法治。“处于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洛克在总结整整一章关于17世纪的争论时说,“是要有一个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的准绳,这种规则由社会所建立的立法机关制定,并为社会的一切成员共同遵守。”

    ①密信:法国大革命前国王不通过法律手续下达监禁或放逐某人命令的有封印密信。——译者

    这就是说,普遍自由的第一个条件是一定程度的普遍限制。没有这种限制,有些人可能自由,另一些人却不自由。一个人也许能够照自己的意愿行事,而其余的人除了这个人认为可以容许的意愿以外,却无任何意愿可言。换言之,自由统治的首要条件是:不是由统治者独断独行,而是由明文规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统治者本人也必须遵守法律。我们可以从中得出一个重要结论,即自由和法律之间没有根本性的对立。相反,法律对于自由是必不可少的。当然,法律对个人施加限制,因此它在一个特定时候和一个特定方面与个人的自由是对立的。但是,法律同样也限制他人随心所欲地处置个人。法律使个人解除了对恣意侵犯或压迫的恐惧,而这确实是整个社会能够获得自由的唯一方法和唯一意义。

    这番道理中有一个先决条件不容忽视。在假定法治保证全社会享有自由时,我们是假定法治是不偏不倚、大公无私的。如果一条法律是对政府的,另一条是对百姓的,一条是对贵族的,另一条是对平民的,一条是对富人的,另一条是对穷人的,那末,法律就不能保证所有的人都享有自由。就这一点来说,自由意味着平等。正因为如此,自由主义才要求有一种能保证公正地实施法律的诉讼程序。才要求司法部门独立,以保证政府及百姓之间处于平等地位。才要求诉讼收费低廉,法院大门敞开。才要求废除阶级特权。①到时候还会要求废除以金钱收买老练的律师的权力。

    ①在17世纪的英国,“教士恩典”依然是对不少罪行免除刑罚的良好借口。在那个时候,凡识字的人都可要求恩典,因此是属于有文化阶级的一种特权性质。1705年,识字的规定被取消,但贵族和神职人员仍可向他们的教士求情,这种特权的残余直到19世纪才终于全部肃清。

    2.财政自由

    与司法自由紧密联系,在日常生活中更普遍感受到的,是财政自由问题。斯图亚特王朝横征暴敛,使英国的事态陷于危机。乔治三世以同样不含糊的方法,使美国的事态陷于危机。法国大革命的直接原因是贵族和教士拒绝承担他们的一份财政义务。但是财政自由比司法自由提出更多尖锐的问题。以一项普遍和公正地实施的法律来规定捐税是不够的,因为捐税按照公共需要而每年都有所不同,其他法律可以无限期地保持稳定不变,捐税却理所当然地必须随时调整。严格他说,这是行政机关的问题,而不是立法机关的问题。因此,百姓在财务方面的自由就意味着对行政机关施加限制,不仅是依靠明文规定的法律,而且还要依靠更加直接和经常的监督。一句话,这意味着责任政府制,此所以我们更多地听见“无代表,不纳税”的呼声而较少听见“无代表,不立法”的呼声。因此,从17世纪开始,财政自由就包含着所谓的政治自由。

    3.人身自由

    政治自由放在最后谈较为方便,但是这里要指出,另外还有一条路可以达到而且事实上已经达到政治自由。我们已经知道,法治是走向自由的第一步。一个人被他人控制是不自由的,只有当他被全社会必须服从的原则和规则所控制时才是自由的,因为社会是自由人的真正主人。但这仅仅是问题的开端。可能有法律,也可能不像斯图亚特王朝那样把法律置之不顾,然而、第一,法律的制定和维护可能取决于最高统治者或寡头统治集团的意志,第二,法律的内容对少数人、多数人或除那些制定法律的人以外的所有人可能是不公正的和压制性的。第一点涉及到我们暂缓讨论的政治自由问题,第二点则提出了占有自由主义大部分历史的那些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问:哪种类型的法律被认为是特别压制性的,在哪些方面必须不仅通过法律,而且还必须通过废除坏的法律和暴虐统治来争取自由。

    第一,存在着一个所谓人身自由领域,这个领域很难说清楚,但它是人类最深沉的感觉和激情的最猛烈的斗争场所。其基础是思想自由——一个人自己头脑里形成的想法不受他人审讯①——必须由人自己来统治的内在堡垒。但是,要是没有思想交流的自由,思想自由就没有什么用处,因为思想主要是一种社会性的产物;因此,思想自由必须附带有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论自由。这些权利并不是不受怀疑、没有困难的。言和行在某一点上很难区别,言论自由可能意味着制造动乱的权利。正当自由的界线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易划定。它们把我们直接引向自由和秩序可能发生冲突的许多点中的一点,而我们要应付的正就是这种冲突。就有关的宗教自由权利而言,冲突的可能性也不小。这种自由决不能认为是绝对的。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不会容忍一种以吃人肉、以人为祭品或焚烧巫婆为内容的宗轧崇拜。事实上,这类做法——它们是各种最虔诚地保持着的原始信仰自然而然地产生的——已经被那些负责统治欠发达种族的文明人习惯性地取缔。英国法律承认印度的一夫多妻制,但是我想一个穆斯林或印度人未必能在英国同时娶两个妻子。进行斗争也不是为了这种自由。

    ①参阅法盖著《自由主义》中饶有兴趣的一章,其中指出,所谓“思想是自由的”这句老话是被任何审讯所否定了的,审讯者强迫一个人说出自己的想法,如果这些想法不投审讯者所好,此人便会受到惩罚。

    那末,宗教自由的主要意义究竟是什么呢?从表面上讲,我认为它包括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另外还有任何一种不伤害他人、不破坏公共秩序的崇拜权利。这个限制似乎还附带着言论应有某种礼节和克制,避免不必要地伤害他人的感情;我认为对这种含义必须予以承认,尽管它为紧张和不公正的应用留有余地。还有,从外在意义说,我们必须注意到,对宗教自由的要求很快就超出单纯信仰自由的范围。任何信仰只要伴随着诸如开除职位或剥夺受教育权利等惩罚,宗教自由就是不充分的。在这一点上,充分自由同样意味着充分平等。从内在意义说,宗教自由的精神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一个人的宗教是同他最内心深处的思想感情并列的。它是他本人对生活、对人类、对世界、对他自己的起源和命运所持的态度的最具体表现。因此,没有一种真正的宗教不是充满个性的;宗教越是被承认为精神的,当任何人企图把一种宗教强加于人时,矛盾就越是突出。严格他说,这种企图并不恶劣,然而是不可能实现的。那些想从外部以机械手段强使人们改变信仰的人,是对真正的宗教犯下弥天大罪。他们自欺欺人,对他们感受最深的东西的性质一无所知。

    但是,在这一点上我们又遇到了困难。宗教是个人的事。但宗教不明明也是社会的事吗?对于社会秩序,还有什么比信仰更加重要呢?如果一个人因为偷了一点鸡毛蒜皮的东西就被我们送进监狱,那么,对于那个我们以名誉担保,确信是在毒害人们的心灵,使他们永远堕入地狱的人,我们又该如何处置呢?还有,一些人宣扬的道理,如果被化诸行动,将会使肢刑架和火刑柱死灰复燃,我们又如何以自由的名义来对待这些人呢?这里又一次存在着一个必须仔细研究的定界问题。这里我只指出,我们的实践已获得一个解答,总的来说,迄今这个解答效果不错,而且有原则基础。一个人有宣传托尔克马达①的信条或穆罕默德的宗教的自由、但是没有身体力行以致侵犯他人权利或破坏和平的自由。言论和信仰只要是表达个人的虔诚,就都是自由的。一种宗教灌输的仪式如果侵犯他人的自由,或者更广泛地,侵犯他人的权利,这种仪式就不配享有绝对的自由。

    ①托尔克马达(1420—1498):西班牙多明我会修士,西班牙第一任宗教总裁判官,任职期间以火刑处死异端分子约2000人。——译者

    4.社会自由

    现在我们从生活的精神方面转向实际方面。在这个方面,我们可以观察到,第一,自由主义必须应付社会等级组织对个人实行的那些限制,这类限制把某些职位、某些职业、受教育的权利或至少是受教育的机会保留给某个阶层或阶级的人。就其极端形式来说,这是一个种姓制度,其限制既是社会的,又是宗教的或法律的。在欧洲,它具有不止一种形式。某些职业是由社团垄断的,这在18世纪法国改革家心目中很突出。某些公职和神职是保留给那些“生而有之”的人的。另外还有一种更为流行的阶级精神,对那些能够而。且将会高升的人抱敌对态度;这种精神在不具有财产的智能超常的人难以受到教育这一事实里,找到了更实质性的同盟。大家都知道的我就不说了,但是必须再指出两点。第一,争取自由的斗争依然也是争取平等的斗争。选择和从事职业的自由要充分行之有效的话,意味着从事此类职业的机会必须和他人均等。事实上,这是促使自由主义去支持一项全国性的公费教育制度,并沿着这个路线继续前进的许多种理由中的一种。第二,尽管我们可以坚持个人的各项权利,但是团体或准团体(如工会)的社会价值是不容忽视的。经验表明,工业问题上必须有某些集体管理的措施,而在使这些措施同个人自由协调的过程中,会发生严重的原则困难。这些将在下节谈。但是有一点不妨指出。自由主义一个明确的原则是:团体成员身份不应依靠任何继承资格,也不应为获得这种身份设置任何人为困难,“人为”一词指的是任何非该职业本身所固有的,而是为了独占而故意设置的困难。就反对所有此类限制方法而言,自由主义的立场是很明显的。

    这里只需再补充一句:性别限制在各方面都和阶级限制相同。有些职业,对妇女来说无疑是不适宜的。但要是这样的话,只要测试一下适宜程度就足可把妇女排斥在外了。“为妇女开辟道路”是‘为人才开辟道路,,的一个应用,一个非常重要的应用,实现这两者是自由主义的精髓。

    5.经济自由

    在现代时期的早期,除垄断以外,工业是被各种形式的限制性立法、航行法和关税所束缚的。尤其是,关税不仅是自由企业的阻碍,而且还是造成各行业间不平等的缘由。关税的根本性作用是通过使某些工业对消费者不利,把资本和劳力从在某一地点能最有利地使用的对象转移到较少有利地使用的对象。在这一点上,自由主义运动既攻击阻碍,又攻击不平等。在大多数国家里,这种攻击已成功地摧毁了地方关税,建立了相当大的自由贸易单位。只有在英国,仅仅因为我们早期在制造业方面的优势,才完全成功地克服了保护主义原则,而甚至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