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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官场丛林生态——景、武三卿(4)(2/2)

二千石中最为暴酷骄恣”这一记录的由来。

    周阳由的酷吏名号多半来自其郡守任上的所作所为,**一方而且几乎是没有限制的权力,为他肆意妄为创造了条件。帝国法律的特性,又为周阳由以好恶断案提供了绝佳的机会。

    本朝法律承袭秦律。商鞅入秦(前361)后根据李悝的《法经》制定出秦律六篇:第一《盗律》处罚强盗、窃盗;第二《贼律》处罚杀人、伤人;第三《囚律》规定拘禁、裁判;第四《捕律》规范逮捕行为;第五《杂律》补充以上四章以外的各种犯罪处罚条文;第六《具律》明确刑罚加减。

    萧何在国初又增加三篇:第七《户律》规范户口、婚姻;第八《兴律》明军事;第九《厩律》主养马。以上统称《九章律》。

    其后,叔孙通从惠帝之命作《傍(旁)章》十八篇,规定官秩、仪品;张汤从武帝之命作《越宫律》二十七篇,规范警卫、宫禁;赵禹从武帝之命作《朝律》六篇,规范诸侯百官朝贺礼仪。以上共六十篇合称《汉律》⑥。

    律以外尚有“令”、“科”、“比”,亦是法律构成内容的重点。天子针对某一具体事件所下的诏令,对同类事件具备普遍的法律约束力。“科”是关于刑事的单行法律。“比”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如若现行律、令、科中未有明文规定,司法官吏可以参照成例判决,简单的理解就是判例法。

    律、令、科、比共同构成庞大的法律文本体系,真正叫周阳由乃至几乎所有帝国官吏可以随心所欲的正是最后一项。比照成例定罪量刑,本朝称为“决事比”,仅仅关于死罪的决事比就多达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项,其中不乏互相抵触之处。同样性质的案件,援引决事比中的甲案可以判决无罪,援引乙案又可以判为轻罪,援引丙案则可处以死刑。这是帝国司法实践混乱随意的根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