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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缠不休的阔科事件(12)(1/2)

    纠缠不休的阔科事件(12)

    明朝总兵官,无品级无定员,大小差异极大,其最高者为总镇一方的镇守总兵,通常或挂将军印或以公、侯、伯、五军都督任之,其等级甚高,如左都督挂平辽将军印的毛文龙,后来的辽东前锋总兵、挂征辽前锋将军印的祖大寿,平贼将军左良玉等人就均是这一级别的总兵。在其下,又有镇一路的分守总兵、守一城一堡的守备总兵及与主将同守一城的协守总兵等等。由于这里提到的总兵与巡抚并列,且其后又有“监司、副将以下……”一句,则可知应是指与一方巡抚相仿之总镇一方的镇守总兵或挂将军印的总兵。

    除杨嗣昌传外,在《明史·杨镐传》中,则又一次明确地说到了尚方剑的具体用途:“诏赐镐尚方剑,得斩总兵以下官。”

    由此可见,这剑是斩不了巡抚和镇守总兵一级的官员的,只能将巡抚和镇守总兵一级的官吏不经奏报就地撤职,但却可以斩杀巡抚和镇守总兵以下的监司、副将等官吏。

    所以从律法角度看,袁崇焕即使手中有尚方宝剑,当场诛杀挂将军印的镇守总兵毛文龙,这也是属于非法擅杀,即便杀得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除非他持有崇祯特许的诏命。

    综上所述,毛文龙就是有可杀、该杀之罪,袁崇焕斩毛文龙这一举动,既缺乏当场格杀的必要性,也不合乎当时法度,是以无论从后果还是法律程序上来看,这都可以说是欠考虑和不甚周全的,并非完全无可指责。而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除各种外部因素外,亦源自于袁崇焕激烈而“果于用法”的个人性格,因此若论及袁崇焕日后身死的悲剧,不得不说这其中肯定是有着袁崇焕个人缺陷因素的,不能完全归咎于崇祯的性格缺陷以及党争等各种外部因素。

    我想,此事件发生后,即使崇祯在事后站在了袁崇焕一面,但他当时心中对袁崇焕“未杀不以请”这种不经上奏就违律擅杀一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