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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缠不休的阔科事件(10)(2/2)

论内地、辽人废弁溃卒而皆能收之为己用,或其人有可疑而示之以不疑;或彼来行间,而即因之以用其间,凡此之类则袁督师有所不及也。《边事小纪》序。

    应该说这些评价,都是相当公允的。

    至于毛文龙者,固然桀骜不逊不受节制,其行亦足可论死,但也不是非要当场斩杀不可。

    首先,袁督师以寥寥无几之护卫赴岛擒杀毛文龙,而毛帅之群下不敢动,由此可知若督师擒之而去,则其部下更当投鼠忌器,短期内当不至有什么失控之举,因此未必定要当场斩杀毛帅。也就是说,当时缺乏杀毛文龙的急迫性和必要性,擒之乃至“请”之离岛亦可。

    其次,我们现在知道毛文龙与后金有往来且谋叛,乃是因为看了后金的皇家秘档才知道的,所以以我们现在的立场,当然可以说他通敌证据确凿。但在当时情形下,督师即使自降人(譬如刘兴祚)处得到毛文龙暗通后金之消息,也不能算证据确凿,更无法藉此为凭而定毛帅叛逆之死罪,所以在他用来斩帅的“十二罪”里,通敌这一项就说得比较含糊,并没有十分明确。在此等情形下,督师以尚方宝剑先斩后奏,以急迫性和必要性而言,固然无需如此,在通敌一项的证据上,也确实稍嫌不足,故而督师如此处置确实有所失措。但如果看他为监军时“核虚伍,立斩一校”而“果于用法”的作风,则可以知道这几乎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再次,在杀与不杀之间,未必没有可以权衡的利弊。

    毛文龙官居一品兵镇海外,虽然按大明律,在“八议”之“议贵”、“议功”之列,通常情况下,有死罪也可免之,要动他需要“实封奏闻请旨”才能判罪。然据《明史·刑法志》记载,成化年间有上命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