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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延期动议(1/2)

    第十五章延期动议

    一百二十九节有定时之延期此动议列在顺序之第四,其前者为散会动议、搁置动议、停止讨论动议。当延期议在议中,如有提出本题停止讨论动议者,则延期议使作截断,而非暂搁。惟若提出散会议或搁置议,则适成相反,盖此不过暂搁而已,而于本题再出现之时,此附属动议当与之复现也。延期动议,其时间可得讨论,并得修正,但不得付委、不得搁置、不得压止并不得延期,除实时之外不得复议。此动议之目的,乃将事件延至所定之时,而使之得完满之讨议也。其对本题之效力,见六十三节。

    一百三十节其效力此议与搁置之议同,皆搁起问题之动作也;惟搁置议则搁起无定期,此则搁起至一定之期而已。延期案至再提出之时,名之曰“特别指定事件”。延期一议,乃将全案延期,而不得延期一部分也。若延期议失败,则隔一事之后可以再提出。

    若延期议通过,则书记将所延期之事,收管至指定之日。到时则无论于何事在场,此指定之件皆为当序,主座当间断他事而提出之。若主座忘之,则书记或他会员当为之提出也。

    (演明式)今设同案在讨议中,如一百十八节,已提出修正及付委矣。寅君讨得地位而言曰:“我动议将案由今日起,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时再议。”主座遂曰:“此案已提出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时。”此议可以讨论,可以修正其曰时,然后如常而呈之表决。倘得通过(而非如一百十八节之被打消),则主座曰:“延期案已得通过,本会讨论注册之动议,当延期至下星期二日午后三时。”至下星期二日届期之时,主座当停起他事而言曰:“指定讨议本会注册之案之时期已至。此事适当特别之秩序,请诸君讨论之!”若有欲将他事先行完结者,则当动议:“将特别事件搁置。”若此议得胜,则指定事件搁置,以俟再提。若指定事件不受搁置(或再提出),则主座乃继续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