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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能知必能行(6)(1/2)

    第六章 能知必能行(6)

    乃吾党之士,于民国建设之始,则以信誓为不急之务而请罢之,且以予主张为理想者,则多属乎此等浅近易行之事也。夫吾人于结党之时已遵行宣誓之仪矣,乃于开国之初,与民更始之日,则罢此法治根本之宣誓典礼,此建设失败之一大原因也。倘革命党当时不河汉予言,则后天民国之进行,亦如先天组党之手续,凡归顺之官吏、新进之国民必当对于民国为正心诚意之宣誓,以表示其拥护民国,扶植民权,励进民生;必照行其宣誓之典礼者,乃得享民国国民之权利,否则仍视为清朝之臣民。其既宣誓而后,有违背民国之行为者,乃得科以叛逆之罪,于法律上始有根据也。如今之中华民国者,若以法律按之,则只有少数之革命党及袁世凯一人曾立有拥护民国之誓,于良心上、法律上皆不得背叛民国,而其余之四万万人原不负何等良心法律

    1陈宦:四川军阀,袁世凯的亲信。1915年,为反对袁世凯恢复帝制,南方各省纷纷宣布独立。1916年5月,陈宦宣布**,袁世凯听到这个消息后气绝身亡。

    之责任也。而昔日捕戮革命党之清吏、焚杀革命党之武人、与夫反对革命党之虎伥,今则腼然为民国政府之总长、总理、总统,而毫无良心之自责、法律之制裁,此何怪于八年之间而数易国体也!

    夫国者,人之积也。人者,心之器也。国家政治者,一人群心理之现象也。是以建国之基,当发端于心理。故由清朝臣民而归顺民国者,当先表示正心诚意,此宣誓之大典所以为必要也。乃革命党于结党时行之,于建国时则不行之,是以为党人时有奋厉无前之宏愿魄力,卒能成破坏之功,而建国后则失此能力,遂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