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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国有企业债务(2)(2/2)

款取代财政成为国有企业的主要资金供给者。

    从1979年起,我国就开始试行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1985年全面实行拨改贷,贷款专款专用,限期偿还,并需付一定额度的利息。这本来既有利于控制基建过热的倾向,又能促使贷款单位注重经济效益。但事与原违,在企业融资机制并没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向国家银行借到钱,与向国家获得财政拨款,虽然前者是有偿的,后者是无偿的,但两者都是国家对国家,性质还是一样的,国有企业欠国家的钱还不了就还不了,银行还得向发不出工资的企业发放救济性贷款,仍然是软约束。而且银行向国有企业发放的贷款,项目往往都是国家计划安排的,投资决策者有误,投资效益不好,贷款收不回,企业没有责任,银行也没有责任。

    传统体制下的低效益的投资机制没有根本的变化。这正是国有企业负债率过高,国有银行不良资产率高的历史的和体制上的原因。因为尽管企业的融资渠道发生了变化,但按计划分配资金的体制、国有企业体制、银行体制、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等都未进行根本性的变化。

    北京大学年轻的教授张维迎博士更是直截了当地认为,目前国有企业的债务关系,大多是事后债务,是银行在为财政拨款,算不得是黄世仁与杨白劳的关系,而是兄弟分家形成的财政性债务。一方面,企业不是真正的债务人,“股东”并不为企业的负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银行也不是真正的投资者,而是政府决定投资的执行者。从这个意义讲,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实际上是政府对企业的股权。不同的是,当政府以贷款的形式而不是以财政拨款的形式向企业投资时,企业原来的自有资本变成了“借入资本”,利润变成了“财务资本”,才背上了沉重的债务负担,而且拨改贷后企业形成的资本也是国有的,因此,国家财政应是债务的股东和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