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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廉政,共和国别无选择(4)(1/2)

    1989 廉政,共和国别无选择(4)

    就在此时,胡耀邦在一次讲话中也指出:“执政以后,我们一些革命意志薄弱的同志很容易被糖衣炮弹击中,**下去。”“我们党内的不正之风,是个腐蚀剂,腐蚀我们党的肌体。”

    同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出台,这个准则也为党员干部划定了一定的禁区。

    然而,这些谆谆之言和行为规范都被人们视为过眼云烟,一些令人触目惊心的现象在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相继暴露出来。走私贩私、贪污受贿、投机诈骗、盗窃国家和集体财产等严重犯罪活动有了明显的增加,在少数地区、少数人员中还相当猖獗,这些犯罪活动往往是由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内的少数人员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相勾结进行的,有时还打着国家或集体的幌子,有的甚至受到某些领导干部的支持。有些领导干部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职权,谋取私利。

    有鉴于**现象的滋长,1982年4月13日,**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明确提出,决不允许降低**员的思想水平和政治觉悟,更不允许**员腐化变质。对那些抛弃**理想,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所谓**员和国家干部,都必须分别按照党纪、政纪、军纪和国法给以应得的处分。对一切有严重犯罪行为,必须依法判刑的党员干部,不管党龄长短,地位高低,都应坚决撤销他们的职务,开除他们的党籍。

    随着改革、开放措施的不断出台,**也不断加紧树立正气、打击歪风,并先后惩处了一些胆大妄为者。

    王仲在当年可算是个人物,这位原广东省汕头地委政法委副主任、海丰县委前书记,贪污受贿、侵吞缉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