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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和谈第三阶段:破局(4)(1/2)

    第六章 和谈第三阶段:破局(4)

    4月6日,此前对于能不能同意惩办战犯和解放军渡江这两大问题颇感踌躇的南京和谈代表团作出决定:第一,战犯应受惩处,只要不正式提名,并且凡赞成和平条款及对人民作有益贡献者,均可酌情减免处罚。第二,同意解放军渡江,但应给南京政府必要的准备时间,不过也不必拖至联合政府之后。

    同一天,国民党在广州召开中常会,行政院院长何应钦报告和谈经过。会议秉承蒋介石对4月2日对和谈方针之意见,制定了五项和谈原则:(一)为表示谋和诚意,取信国人,在和谈开始时,双方下令停战,部队各守原防。共军在和谈期间,如实行渡江,即表示无谋和诚意,政府应即召回代已表,并宣告和谈破裂之责任属于共党。(二)为保持国家独立自主之精神,出践履联合国宪章所赋予之责任,对于向往之国际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为目的之外交政策,应予维持。(三)为切实维护人民之自由生活方式,应停止所有施用暴力之政策,对于人民之处由权及其生命财产,应依法以保障。(四)双方军队应在平等条约之下,各就防区,自行整编,其整编方案,必须有互相等重、同时实行之保证。(五)政府之组织形式及其构成分子,以确能保证上列第二、三、四各项原则之实施为条件。

    4月7日晚,一方面对“划江而治”仍然抱有期待,另一方面又被国民党中常会的决议“泰山压顶”的李宗仁斟酌再三,发出了一份给张治中并转**的电报,称:“自宗仁主政以来,排除万难,决心谋和,悱恻之忧,谅贵党及各位民主人士所共谅察。今届和谈伊始,政府代表现已遵邀莅平,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