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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毛泽东的和平条件(8)(1/2)

    第二章 **的和平条件(8)

    可以看出,该声明基本上体现了斯大林的用意。当天,**又致电斯大林说,在基本精神上,“我们同你们完全一致”。1月15日,斯大林致电**,电文中高兴地说:“我们之间在南京政府提出的和谈建议问题上观点已趋于一致,中国**已经开始发动了‘和平’运动。”

    不过,**所提出的八项前提条件正好与蒋介石的条件相反,他不仅要惩办以蒋介石为代表的战争罪犯,而且要根本推翻国民党的南京政府,废除国民党的所谓法统。1月15日**给各中央局的指示中明确地说:“我方提出的八个和平条件是针对蒋方五个条件的。蒋方有宪法、法统、军队三条,我方亦有此三条。蒋提保持国家独立,我提废除卖国条约。蒋提保持自由生活方式及维持最低生活为一条,我则分提没收官僚资本、改革土地制度两条。此外,我方的第一条(惩办战犯)与第八条(政协、联府、接收)是严正战争责任与不承认南京政府继续存在。双方的条件都是对方不能接受的,战争必须打到底。”但是擅长纵横捭阖、精通辩证法的**也意识到,应当挫败国民党的和平攻势,而且利用桂系反蒋有可能大大缩短解放中国长江以南地区的时间表。换言之,对蒋介石肯定是无法避免一战,但与桂系合作的可能性是应当争取的。

    斯大林在得到**的回应之后,又指示苏联外交部于1月17日告诉国民党政府驻莫斯科大使:苏联政府无意接受南京政府的调停请求。苏联政府之所以要做出一副置身事外的姿态,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此前的1月13日,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向南京政府转达了美国国务院的正式答复:“在目前形势下,试图扮演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