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九章(4)(2/2)

参与国际事务的自然权利者和义务承担者,是国际法的主体。在此基础上,再衍生出大国默认的共处规则,这实际上是一种大国均势状态下的相对和平状态的规则。保持主权国家的领土与主权完整是这一规则的基本内容。另外的规则就是由众多的条约、国际法、政府间协定、外交规则、贸易协议等组成的外围具体规则。这些众多规则的核心依然是源于这一时期所处的国际体系——如维也纳体系、巴黎—华盛顿体系等大国谈判桌,当然一些无关紧要的规则仍然符合国际交往的传统和惯例。这些构成了完整的国际系统,至于是否完美则另当别论了。而最重要的是另外一个规则,那就是战争。它是大国蔑视国际规则最常用和最有效的手段,同样也是制定新规则的工具。众多冠冕堂皇的国际规则背后是大国均势,一旦这种均势失衡,则一切国际规则都成了漂亮的瓷器,禁不起丝毫的敲打。大国一向控制着这个世界所有的地区冲突以及冲突的程度,在这些国际法成为废纸的地方,时刻警告着世界其它的地方,和平与繁荣是与大国的脸色息息相关的。如同冷战时期,世界近50年的和平就完全掌握在美国和前苏联及其它大国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