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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都要“抖三抖”的微软垄断案(1)(2/2)

“信息业学微软”之类的典型,反而却恐吓打压,甚至放话要把微软一刀两断,美国政府究竟是怎么想的?

    而且,这明显是企业之间的竞争,在美国这种极度自由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到底凭什么插手市场竞争和高科技企业之间的竞争呢?

    其实,美国的反垄断法早在100多年前就已出台,在自由的市场竞争体制下,一些大公司掠夺成性,不择手段,在商业竞争中无所不用,迅速发展为富可敌国的超级托拉斯垄断集团。与此同时,无数中、小型企业遭到被挤垮或被兼并的命运。

    美国公众对托拉斯垄断集团降价倾销、操纵市场、大鱼吃小鱼等商业招术以及垄断集团用金钱左右政治的**现象深感不安。在美国社会各界的强烈呼吁和压力下,美国国会于1890年以一票之差通过了《谢尔曼反垄断法》。然而,微软案的难度在于,由于反垄断法本身的含糊性、不确定性以及现代科技和市场机制的高度复杂性,联邦司法部和联邦地方法院实际上并无足够的证据证明下列问题:微软被指控的行为究竟是合法还是非法?微软视窗捆绑浏览器究竟是造福于消费者还是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对微软的处罚到底是适当还是过重?拆散微软将会促进竞争还是造成行业标准混乱?

    微软的律师强调,微软并没有利用视窗的优势地位牟取垄断利润和伤害消费者。而消费者的满意程度正是微软为自己辩护的有力盾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消费者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视窗垄断地位的形成,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消费者自由选择的结果。实际上,微软将各种功能集成为一体的做法确实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方便和实惠。根据《华尔街日报》1999年12月的一次民意测验,美国公众心目中最成功、最令消费者满意的10大高科技企业中,微软名列榜首,排名第2至第10的是英特尔、思科等硬件公司。

    对于司法部因视窗搭配浏览器而起诉微软一事,多数美国消费者认为政府大概是有点儿毛病。若论质量、功能、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微软探险家与网景航行家相比一点都不差,只有脑袋缺根筋儿的傻帽儿才乐意为浏览器花冤枉钱,养活那个跟普通消费者八竿子都打不着的网景公司去跟微软掐架。

    根据美国学者得克萨斯州大学经济系教授莱伯维兹的追踪研究,微软公司并不是那种占据垄断地位之后便趁机抬高价格、销售劣质产品、任意伤害消费者的传统型垄断恶霸。恰恰相反,在微软占据垄断地位的文字处理和试算表等应用软件领域,反而出现了功能不断改善和售价大幅度降低的奇特现象。对于这种现象,莱伯维兹教授的解释是,潜在的竞争对手的威胁使微软始终如临大敌,不敢得意忘形。

    实际上,一个常常被人们忽视的背景是鼓捣电脑,开发软件,改进程序,超越自我是盖茨等微软公司创业人的乐趣和爱好。追求卓越、努力进取的企业家精神,始终是推动微软不断改善软件功能的内在动力之一。当软件完成研制和改进成功地占据市场垄断地位后,由于再生产的边际成本近乎于零,销售价格自然会大幅度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