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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美国法律中关于特殊教育的规定(2/2)

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合其发展的个别化教育。美国与“个别教育计划”有关的特殊教育法案自1975年到1997年的22年之间,共经历了三次修改:

    第一次是1986年的“残疾人教育修正法”,该次法律的修订主要是把特殊教育的受益年龄向下延伸,包含了出生到2岁的婴幼儿期和3-5岁的学前阶段。第二次是在1990年,在关于个别化教育计划的修订内容包括在制订“个别化教育计划”内容时,要增加对残疾个体的“转衔服务”的安排。第三次修订是在1997年,在此次修订中有几个变化:(1)“个别化教育计划”的书面文件将更具实用性和强调教育成效;(2)强调将残疾学生安置在完全融合的教学情境中;(3)增强父母的意见在“个别化教育计划”中的分量;(4)尽量减少教师不必要的书面工作,而强调实际的教学过程。

    美国特殊教育的立法强烈地影响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实践。以前被排除在公立学校大门之外的学生得到了特殊教育的服务,以前没有得到合适安置和教育的孩子现在已经受到了免费的合适的公立教育。1986-1987学年,美国有442万21岁以下的孩子受到了特殊教育和相关服务,特殊教育的经费也从1976年的1亿美元增加到1985年的160亿美元。1997—1998年,美国共有5388483名残疾学生接受各种服务,来自各种渠道的特殊教育经费也在逐年增长。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法律的实施,在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普遍的共识,即所有的儿童都有权利接受良好的教育,所有儿童都有权利进入公立普通学校学习,所有儿童的教育需要都应该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