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驳复仇议(1/2)

    [唐]柳宗元

    【作者小传】柳宗元(773—819),字子厚,河东(今山西永济县)人。唐代杰出的唯物主义思想家、文学家,与韩愈齐名,世称“韩柳”,“唐宋八大家”之一。出身于中小官僚家庭,二十一岁中进士,二十六岁登博学宏词科,授集贤殿书院正字,后调任蓝田尉、监察御史里行。他政治上属于以王叔文为首的主张改良革新的政治集团,在王叔文一派执政期间,任礼部员外郎。不久革新失败,被贬为永州(今湖南省零陵县)司马,十年后,又改贬柳州(今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刺史,卒于任所,年四十七岁。

    在文学方面,柳宗元是中唐古文运动的主将,对扩大古文运动的影响和推动当时文体、文风的革新,起过重大的作用。他本身的文学创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他的文章以朴实峻严著称,思想深刻,反映了当时的政治斗争、阶级压迫和社会上种种不合理的现象;其中的山水游记,更善于描绘自然景物,富于诗情画意,又蕴含着作者自己的丰富感情,读来耐人寻味,在艺术上达到了很高的成就。著有《柳河东集》。

    【题解】这是柳宗元在礼部员外郎任上写的一篇驳论性的奏议,是针对陈子昂的《复仇议状》而发的。徐元庆为父报仇,杀了父亲的仇人,然后到官府自首。对于这样一个案例,陈子昂提出了杀人犯法、应处死罪,而报父仇却合于礼义、应予表彰的处理意见。柳宗元在文章中批驳了这种观点,认为这不但赏罚不明,而且自相矛盾,指出徐元庆报杀父之仇的行为既合于礼义,又合于法律,应予充分肯定。虽然文章的主旨是要说明封建主义的礼义和封建主义的法律的一致性,但在吏治**、冤狱难申的封建社会,仍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全文观点鲜明,逻辑严密,驳论有力。

    臣伏见天后时[1],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2],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3],卒能手刃父仇,束身归罪。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4];且请“编之于令,永为国典”。臣窃独过之[5]。

    臣闻礼之大本[6],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子者杀无赦。刑之大本,亦以防乱也。若曰无为贼虐,凡为理者杀无赦。其本则合,其用则异,旌与诛莫得而并焉。诛其可旌,兹谓滥;黩刑甚矣[7]。旌其可诛,兹谓僭[8];坏礼甚矣。果以是示于天下,传于后代,趋义者不知所向,违害者不知所立,以是为典可乎?盖圣人之制[9],穷理以定赏罚,本情以正褒贬,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10],考正其曲直,原始而求其端[11],则刑礼之用,判然离矣。何者?若元庆之父,不陷于公罪,师韫之诛,独以其私怨,奋其吏气,虐于非辜,州牧不知罪[12],刑官不知问,上下蒙冒[13],吁号不闻;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14],枕戈为得礼[15],处心积虑,以冲仇人之胸,介然自克[16],即死无憾,是守礼而行义也。执事者宜有惭色,将谢之不暇[17],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不免于罪,师韫之诛,不愆于法[18],是非死于吏也,是死于法也。法其可仇乎?仇天子之法,而戕奉法之吏[19],是悖骜而凌上也[20]。执而诛之,所以正邦典[21],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子必有亲,亲亲相仇,其乱谁救?”是惑于礼也甚矣。礼之所谓仇者,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非谓抵罪触法,陷于大戮。而曰“彼杀之,我乃杀之”。不议曲直,暴寡胁弱而已。其非经背圣,不亦甚哉!

    《周礼》[22]:“调人[23],掌司万人之仇。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有反杀者,邦国交仇之。”又安得亲亲相仇也?《春秋公羊传》[24]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父受诛,子复仇,此推刃之道[25],复仇不除害。”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则合于礼矣。且夫不忘仇,孝也;不爱死,义也。元庆能不越于礼,服孝死义,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夫达理闻道之人,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议者反以为戮,黩刑坏礼,其不可以为典,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有断斯狱者,不宜以前议从事。谨议。

    ——选自中华书局校点本《柳宗元集》

    据我了解,则天皇后时,同州下邽县有个叫徐元庆的人,父亲徐爽被县尉赵师韫杀了,他最后能亲手杀掉他父亲的仇人,自己捆绑着身体到官府自首。当时的谏官陈子昂建议处以死罪,同时在他家乡表彰他的行为,并请朝廷将这种处理方式“编入法令,永远作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我个人认为,这样做是不对的。

    我听说,礼的根本作用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作儿子的为报父母之仇而杀了不应当算作仇人的人,就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刑法的根本作用也是为了防止人们作乱。倘若说不能让杀人者逍遥法外,那么凡是当官的错杀了人,也必须处死,不能予以赦免。它们的根本作用是一致的,采取的方式则不同。表彰和处死是不能同施一人的。处死可以表彰的人,这就叫乱杀,就是滥用刑法太过分了。表彰应当处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