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法外有情(1/2)

    【原文】

    孟氏①使阳肤②为士师③,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④,则哀矜而勿喜。”

    【注释】

    ①孟氏:即孟孙氏,鲁国专权的大夫之一。②阳肤:据说是曾子的学生。③士师:法官。④情:指犯罪的真情。

    【译文】

    孟氏任命阳肤做法官,阳肤向曾子请教。曾子说:“在上位的人失去道义,民心涣散已经很久了。如果审案时发现犯罪的真情。应该哀怜同情而不要居功自喜。”

    【读解】

    法内无情,法外有情。

    当一个法官,按法办理案子,自然不应河情。但了解社会的实际情形,了解犯罪人的行为动机和导致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也是完全应该的。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