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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所谓“旧时真本《红楼梦》”(2/2)

这里不再多赘。

    至于这本,比高本孰优孰劣,这自然可随各人底主观而下判断,没有一致底必要。照颉刚底意见,以为高本好些。他底大意如下:

    (1)写宝玉贫穷太尽致,且不容易补得好。

    (2)书中写宝钗,处处说她厚福,无早死之意。

    (3)第三十一回及第三十二回,屡点明湘云将嫁;且白首双星,也不合册子、曲子底暗示。他以为补作的人泥了金麒麟一物,不恤翻了成案,这是他底不善续。

    (4)史湘云为乞丐,太没来由。(十,六,十信。)关于第一点,我和他底眼光不同。诚然,要写宝玉怎样的贫穷,是极不容易,但作者原意确是要如此写的。高鹗略而不写,一方是他底取巧,一方是他没有能力底铁证。这补本已佚,所写的这一节文字如何,原不可知。悬揣起来,或未必能令人满意的。只是就一件事论一件事──补本究竟好不好,是另一问题──高本确是错了。颉刚似乎不宜十分左袒高氏。

    第二节所说,我在大体上能承认。但八十回书中,写宝钗虽比黛玉端厚凝重些,但很有冷肃之气,所谓秋气;可见她也未必不是薄命人,(十二钗原都归入薄命司,见第五回。)颉刚说她厚福,似无根据。但守寡亦是薄命,不必定是早卒。即八十回内所暗示,亦偏向于这一面;故颉刚底结论,我并不反对。(只有一条,似乎有宝钗早卒之意,或为这补本作者所依据。第二十八回说:“如宝钗……等,亦可以到无可寻觅之时矣。宝钗等终归无可寻觅之时,则自己又安在哉?”)至于若高鹗所补的,宝钗有子,后来“兰桂齐芳”,我却不敢赞一词了!

    第三节的话我也赞成。但我既证明第三十一回原来是如此的,那么,这补本也不必大加菲薄了。高鹗宁可据第五回,却抛弃第三十一回之目不管他。这本底作者却和兰墅意思相反,专注重第三十一回之目,成就宝玉湘云底姻缘。这其实也不过是哥哥弟弟,不必作十分的抑扬。写这一点,比较最满我意的,是三十回的佚本。在这两本中,我只说,高鹗是较乖巧些。

    第四节,我完全同意。但颉刚在另一信上说,(十,六,十四)《好了歌注》只是泛讲,我却不以为然。所谓“乞丐人皆谤”,必是确有所指,只未必便是指湘云。可惜这书没有做完全,使我们无从去悬揣。至于颉刚说“没来由”,却甚是;因为在八十回中,湘云并不是金满箱银满箱的富家小姐。史家在上代虽然和贾王薛三姓齐名,但当湘云之时,早已成了破落户。我们且看:

    “他们家嫌费用大,竟不用那些针线上的人,差不多的东西都是他们娘儿们动手。……我再问他家常过日子的话,他就连眼圈儿都红了。……”(第三十二回,宝钗语。)

    “一个月通共那几串钱,你还不够使;……”(第二十七回,同。)一个月只有几串钱的月费,且家中连个做活计的婆子都没有这种生活,难道是可以说“金满箱银满箱”吗?这可以证明作者底原意,虽然必有个书中人将来做乞丐的,但却决不是史湘云。

    在这四点以外,还有一点,我觉得这本要比高本好的,便是实写贾家底萧条,并无复兴这件事。这是两佚本所同,非高本所及。我所据的理由,已在上章中详举了。

    这个某补本,可考的比那三十回本更加寥寥,真是我们底不幸。他和高本,只有抄家一点相同,抄家以后的景象且不尽同,以外便全不相合。就事迹论,这本写宝玉底结局有一点──贫穷──胜于高本。写宝玉、宝钗、湘云三人底关系,则又不如高本。就风格论,这本病在太杀风景,高本病在太肠肥饱满了。一个必说宝玉打更,湘云乞食;那一个却又说,宝玉升天,宝钗得子,都犯过火的毛病。

    惟这本写宝玉终于贫穷而不出家,似又不如高本。因为一则书中暗示宝玉出家之处极多──贫穷之后出家──不能没有呼应;二则不如此写,这部百余回大书颇难煞尾。只有出家一举,可以神龙见首不见尾,一束全书,最为乾净。颉刚也说:“但是贫穷之后,也许真是出家。因为甄士隐似即是贾宝玉底影子。……甄士隐随着跛足道人飘飘去了,贾宝玉未必不随一僧一道而去。要是不这样,全书很难煞住,且起结亦不一致。”(十,五,十七信。)高鹗见到这些地方,正是他底聪明处。这本不如此收梢,想其结尾处不能如高本底完密。高本误在没写宝玉底贫穷,这本又误在没写他底出家;其实贫穷和出家,是非但不相妨而且相因的。我曾经揣测宝玉底出家,与他底贫寒多少有连带的关系;虽仅仅是个揣想,但在反对方面,却也很有证据。

    这某补本底存在,除掉《红楼佚话》《小说考证》所引外,还有一证。颉刚说:“介泉(潘家洵君)曾看见一部下俗不堪的《红楼续梦》一类的书,起头便是湘云乞丐。可见介泉所见一本,便是接某补本而作的。(我所谓乙类续书。)”(十,六,二十四信。)这真是极好的事例,可以证实以前曾有这么一种补书底存在;又可以知道,前人曾有疑第三十一回之目,而据以补《红楼梦》的。(适之先生也如此说。)

    所谓旧时真本底真相,为我所知道的,不过如此。我因为这也是一种散佚的甲类续书,且和高本互有短长,可以参较,故写了这一节文字。

    二二,五,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