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鱼菜小说网 > 其他类型 > 三国史评话 > 三、屯田民的赋役负担

三、屯田民的赋役负担(2/2)

向明帝奏言:

    武皇帝特开屯田之官,专以农桑为业。建安中,天下仓廩充实,百姓殷足。自黄初以来,听诸典农治生,各为部下之计,诚非国家大体所宜也……夫农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种,耘锄条桑,耕熯种麦,获刈筑场,十月乃毕。治稟系桥,运输租赋,除道理梁,墐涂室屋,以是终岁,无日不为农事也。今诸典农各言:“留者为行者宗(疑为“事”之误,观上面有农民之“事田”二字可知)田计,课其力,势不得不尔。不有所废,则当素有余力”。臣愚以为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于国计为便。

    由上可知,在曹操时,屯田民“专以农桑为业”,并未规定有力役、兵役负担。可是到了曹丕、曹叡时,诸典农官令部下经商求富,致使农业劳动力减少,影响到生产。为此,司马芝上奏:“不宜复以商事杂乱,专以农桑为务”。这个建议得到了曹叡的同意。当然,积弊已深的经商风气,并非一纸诏书所能矫枉。

    从司马芝所言屯田民终岁种田服役的忙迫情况看,他们确实是够辛苦的。但他们所从事的各种杂役都与农事有关,还说不上是额外的劳动负担。至于经商治生则是屯田民非生产性的额外负担。但并非政府规定的劳役。另外,《晋书》卷2《文帝纪》言司马昭于“正始初,为洛阳典农中郎将,值魏明奢侈之后,帝蠲除苛碎,不夺农时,百姓大悦”。有些同志认为在此之前既有苛碎杂役,则不能说没有徭役负担,我以为:所谓“苛”,是额外加派的税役;所谓“碎”、“杂”,乃零星摊派,诸如此类的苛捐杂税,在封建时代,无时不有,只要不是经常性的,就以不视为正式负担为妥。假若一律都以“有”字概括之,那也就没有区别了。曹魏兴办屯田的目的是解决军食,为了多积粮谷而减轻屯田民的经常性的力役、兵役负担,总是有利的。

    至于屯田民有无兵役负担,前已言及,兴办屯田的前提条件之一,即必需保障安全生产,因之在农闲时对屯田民进行军事训练,以便必要时能够自卫。当三国分争时,若指望屯田民完全脱离武装行动,也是不现实的。例如当建安二十三年(218年)春正月汉太医令吉本等反操,攻许,烧丞相长史王必营。当此危急时刻,王必调动颍川典农部民参加平叛,乃是必然的事,谈不上是真正的兵役负担。至于魏与蜀、吴缘边有屯田民的地区发生战争时,偶尔令屯田民参加战斗,亦属难以避免之事。所以这类令屯田民暂时参加战争的事例,不宜视之为有兵役负担。

    至于官府给屯田民租用的土地数额及办法,史书未有叙及,因为当时政府掌握的无主荒地颇多,问题不是无地给农民耕种,而是农民不能种,不敢种,因之土地分配事项未成为当时主要讨论课题。毫无疑问,授田之事还是有些记述,例如在授田之前,典农官必需“相土处民”,令民先“择居美田”。曹操在建安七年(202年)发布的《军谯令》提到:“将士绝无后者,求其亲戚(指家属)以后之,授土田,官给耕牛”;北魏李彪建议仿照曹魏旧例施行屯田时,曾提到“一夫之田”;《晋书》卷47《傅玄传》载傅玄给晋武帝上疏说:

    近魏初课田,不务多其顷亩,但务修其功力,故白田收至十余斛,水田收数十斛。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以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

    由上可知,曹操开办屯田之初,乃量民力授田,后来统治者为了多收租谷,逐渐给屯田民增加耕种亩数。结果,广种反而落得薄收。傅玄的疏上于泰始四年(268年),当时民屯已两次宣布废止。傅玄所谈者为田兵屯田,但民屯之演变,亦必与此相似,是可想而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