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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拒绝伤害:关于病人权利(1/2)

    1拒绝伤害:关于病人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国家卫生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对于病人权利,平心而论,你知道了、你拥有了这些权利并不表示在你走进医院时,你就可以享受这些权利!但,我还是希望所有的病人都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利,知道有些理是直的,走进医院时气也可以壮一些,可以在心里告诉自己:这些权利是我应当拥有的,我要求医生、医疗机构给我实现这些权利是合情合理的,我可以不要求享受这些权利,但这并不代表医疗机构不兑现这些义务就是理所当然!

    最早的病人权利运动开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那时病人权利运动的结果是:1793年法国国民大会规定,一张病床只能睡一个病人,两张病床之间的距离应有3英尺。现在我们觉得一张病床睡一个人完全理所当然,可就是这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国病人和公众用血和泪争取来的!当时欧洲的医院,几乎是地狱在人间的样板,上百个病人挤在一个大房间内,通常至少两个病人挤在一张床上,有时一张床上挤了8个哀号的病人,有时病人醒来发现跟好几具尸体睡了一晚上也是常有的事。1946年纳粹审判和《纽伦堡法典》通过以后,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了不取得病人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就不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医学实验的原则(二战期间,纳粹与日本帝国主义举着“医学研究”的旗号所做的人体实验,是人类医学史上最化脓长蛆最腥毒的一页,这其中的受害者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我们的同胞)。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采纳了《病人权利法案》(Patient's Bill of Right),规定了病人享有的12条权利。在我国,病人权利问题在近年来也开始受到重视。1988年,我国在全国医学伦理学会学术会议上,原则通过了《中华医学会医学化理学会宣言》,对病人权利有一定的表述。200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对病人权利的保障有了法律上的支持。

    病人权利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 病人享有必要的和相应的医疗与护理的权利。病人作为社会成员或国家公民具有最基本的健康权利和医疗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生命健康权”以及由此延伸的公民起码的医疗权,即公民一旦有病,他就有权获得医疗的权利,这种基本的权利是绝对的,无条件的,不容受到侵犯的。从宏观角度讲,作为一个病人进入医疗关系后,病人就拥有特定的医疗权利,任何病人都有权享有必要的合理诊断、治疗和护理,并要求在这种服务中得到医务人员的尊重和一视同仁的待遇。这种权利是无条件的。从微观角度上讲,你生病了,进了医院,挂了号,交了费,你完全有权利得到尊重,完全有权利得到医疗机构的帮助(它们可是对所提供的帮助收了费的)。当然,我们不能说,我交了钱,你医院就一定要治好我的病,而是说,你与医疗机构建立了医患关系,你有权利得到合理的诊断、治疗与护理。当然,如果医务工作者觉得他们所收的费用过低,但这不是患者的事,医疗收费是国家规定的,医务工作者认为过低,可以向国家反映意见并协商解决。医疗机构与医务工作者没有权利变相对患者收取额外的补偿(如红包,如药品回扣),更不能以损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来获取利润,如有损患者健康的大处方,或为了经济利益让患者进行不恰当的过度治疗。

    ● 病人参与医疗和对疾病认知的权利。病人参与医疗是现代医学模式和医患关系模型所特别强调的,是病人权利最为实质的内容之一。就是说,只有让病人参与到有关自己的医疗过程中,病人权利才能真正意义上得以体现并得到保障。对自身疾病的认知是病人参与医疗、病人自主权实施的基本前提。当人一旦患病后,除意识不清醒或昏迷状态外,在通常情况下都希望能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质、严重程度、治疗情况及预后的好坏等,对自己所患疾病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