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早的病人权利运动开始于法国大革命时期,那时病人权利运动的结果是:1793年法国国民大会规定,一张病床只能睡一个病人,两张病床之间的距离应有3英尺。现在我们觉得一张病床睡一个人完全理所当然,可就是这种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国病人和公众用血和泪争取来的!当时欧洲的医院,几乎是地狱在人间的样板,上百个病人挤在一个大房间内,通常至少两个病人挤在一张床上,有时一张床上挤了8个哀号的病人,有时病人醒来发现跟好几具尸体睡了一晚上也是常有的事。1946年纳粹审判和《纽伦堡法典》通过以后,西方国家普遍接受了不取得病人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就不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医学实验的原则(二战期间,纳粹与日本帝国主义举着“医学研究”的旗号所做的人体实验,是人类医学史上最化脓长蛆最腥毒的一页,这其中的受害者有相当大一部分是我们的同胞)。1972年美国医院协会采纳了《病人权利法案》(Patient's Bill of Right),规定了病人享有的12条权利。在我国,病人权利问题在近年来也开始受到重视。1988年,我国在全国医学伦理学会学术会议上,原则通过了《中华医学会医学化理学会宣言》,对病人权利有一定的表述。2000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机构条例》《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等对病人权利的保障有了法律上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