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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兵体检的要求(2/2)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