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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批复(1)(2/2)

细的说明。

    在行文中要注意针对行文对象所请示事项的重点内容提出解决办法。批复既是上级机关指示性、政策性较强的公文,又是对下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的答复性公文,因此,撰写批复要慎重及时,根据现行政策法规及办事准则,给予答复。在批复中明确指出行文对象可以怎样做,不可以怎样做;要针对行文对象的理论水平,对一些最新政策术语做相应的解释。

    第三节格式

    批复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和落款四个部分。

    1.标题

    (1)标题的写法最常见的是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在事由中一般将下级机关及请示的事由和问题写进去。

    (2)由发文机关+表态词+请示事项+文种四个部分构成的完全式的标题,形式较为简明、全面和常用。

    (3)只写事由+文种两项内容。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是报送请示的下级机关,一般写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顶格。批复不能越级行文。当所请示的上级机关不能答复下级机关的问题而需要向更上一级机关转报“请示”时,更上一级机关所作批复的主送机关不应是原请示机关, 而是“转报机关”。如果批复的内容同时涉及其他的机关和单位,则要采用抄送的形式送达。

    3.正文

    正文包括批复引语、批复意见和批复要求三个部分。

    批复引语要点出批复对象,一般称“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写明是对于何时、何号、关于何事的请示的答复,时间和文号可省略。

    批复意见是针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所做的答复和指示,意思要明确,语气要适当,什么同意,什么不同意,为什么某些条款不同意,注意事项等都要写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