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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成功创业的护身符(5)(2/2)

董事会决议。法人为合伙企业的,应提供合伙协议;涉及财产转让设定抵押的,应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书面意见。法人为集体组织的,应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决议。法人为国有企业的,涉及财产转让的、设定抵押等重大经济行为的,应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A和B于2007年7月5日向某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民间借款合同》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合同主要条款:①借款金额:7000万人民币(其中4160万元为已经支付的借款);②借款期限:半年,从借款实际支付之日起算;③借款支付方式:于7月18日前分次以现金或本票方式支付;④借款利率:月利率3%,如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⑤借款用途:用于合法企业的正常运营;⑥双方自愿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如B不能在规定日期前归还借款,A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B的所有财产来偿还债务。⑦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捺指印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在办理公证时提供了如下材料:①A和B的身份证复印件;②A开办的托运部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③B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基本情况表;④B为法定代表人的X商务酒店名下的一幢房产证复印件(材料显示该房产已二次抵押后无余值可再行抵押);⑤B个人名义的3处房产证复印件,其中两处房产已经抵押给银行;⑥工商局出具的以B为法定代表人的3家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情况表;⑦A的妻子名下一幢房产的房产证复印件;⑧部分借款资金往来本票复印件7张,由B为法定代表人的×有限公司盖章确认该本票原件已收,本票中的出票人和收款人均不是A和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