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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创业方式与经营方式(15)(1/2)

    第四章 创业方式与经营方式(15)

    (2)代购代销的手续费

    手续费是指代购代销过程中提供服务的毛收入,不是商业的购销差价。合理的手续费由采购或推销商品时所耗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价值所构成。接受代购代销者所获得的纯收入是手续费高于代购、代销所开支的流通费用的部分,即劳动开支的节省部分和劳动的价值高于工资支出部分之和。

    (3)中国的代购代销

    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时期,代购代销曾被作为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之一用于对私营商业的改造。在社会主义阶段,代购代销形式在商品流通中仍广泛存在,主要用于商业部门不便收购而生产者又无力全部自销的产品,以及供需双方没有条件或没有能力直接建立购销关系的商品。

    2007年6月5日,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和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代销协议,由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代销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不论采取何种销售方式,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在市场上都以1000元/件的价格销售。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和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最终签订的代销协议为: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以1000元/件的价格对外销售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根据代销数量,向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收取20%的代销手续费,即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每代销一件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的产品,收取200元手续费,支付给深圳莱恩斯电器公司800元。到2008年9月4日,深圳天都商场有限公司共售出该产品1万件。

    要注意,代购代销货物本身的经营活动属于购销货物,在其经营活动中,货物实现了有偿转让,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81.来料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