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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机密就一定要让它成为秘密(1/2)

    商业机密就一定要让它成为秘密

    在公司中,商业机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的,并且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而且具有一定实用性并且需要公司领导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它包括了任何形式与种类的金融、商业、科学、技术、经济或工程方面的资讯,其中包括专利权、计划书、出版物、程序设计、配方、密码等。它可能是有形的或无形的资讯,可以由多种设备或文档或经验组成,或其储存及收集的方式均可以被视为商业机密。

    商业机密存在于创业人士的主观定义而并非实际的元素组合,也并非所有的组合元素都需要保密。

    商业保密法实质上提供了与排他性权利(例如专利权和著作权)保护法不同的保护,它的主要保护范围在于保护商业机密,反间谍行为和反不公平竞争行为。

    作为商业机密的两个重要前提是:第一,必须证明资讯所有人已经提交保密申请并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或潜在的商业价值;第二,申请者已经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来防止信息的泄露、收购和未经同意的使用。

    不同的国际组织对商业机密的定义也不相同,例如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的简称)对其定义为:a)非实体或装置的配置和组装部件,通常理解为在一定环境下可能容易理解的处理一定问题的信息;b)具有商业价值;c)有合理的预防措施来保障在合法情况下对其信息的保护。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4个基本特征:

    1.秘密性。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即不为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2.实用性。商业秘密与其他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或潜在的实用价值。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验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不能直接或间接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信息,不具有实用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