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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我”的自由王国(12)(2/2)

极其有限,一个人能代工多少呢?面对扑面而来的业务,张三不太可能高悬免工牌,唯一的办法就是委托,他可以拉上伙计,比如李四、王五和赵六,把一部分业务委托给他们仨,甚至全部业务都委托出去,自己只是接单。就这样,张三的私人公司诞生了,不妨称之为乙公司。张三是委托,俗称“老板”;李四、王五和赵六是代理,俗称“雇员”。

    甲公司与乙公司都是因交易费用而起,但根本不是一回事,如果说甲公司是一级公司的话,乙公司就只是个二级公司,属于甲公司下边的子公司,其老板张三在甲公司只是一个代理。甲公司实质是社会这个大公司,一切公司都是社会旗下的子公司,概莫能外。道理很简单,没有社会的需要,公司何来?

    科斯和贝克尔乃至张五常,之所以不能明辨公司的边界,原因在于笼统地谈论交易费用。实际上,交易费用是有主的,必定是谁的交易费用。只有紧紧抓住“我”,把背后的委托人弄清楚,公司的边界才可能真正说明白。

    张五常:不知公司为何物

    交易费用,科斯是提出人,但张五常先生的发挥锦上添花。客观地讲,在某些重要问题上,张五常的洞见甚至更加深邃。比如对公司的认识,尽管张五常也胶着在交易费用上,没能看到背后的算计者、委托人,但比科斯走得要远。

    在《公司的合约性质》一文中,张五常讲到一则小故事:“1969年我问科斯:‘如果一个果园的主人以合约聘请一个养蜂者以蜜蜂传播花粉,增加果实,那算是一家公司还是两家?’我见他答不出来,就知道公司的界定有困难。”此一问反映深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