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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节 风险、收益与社会安全(2/2)

《道德哲学讲演录》。辞世前一年,他出版了他的最后著作《作为公平的正义》。

    罗尔斯提出了社会基本品(PrimaryGoods)的标准,以取代西方社会科学界占统治地位的效用标准。所谓社会基本品,指的是人们无论追求什么样的人生价值或人生目的都不可或缺的基本手段。罗尔斯开列的社会基本品,包括各大基本自由、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社会基础”等等。

    社会是由众多个人组成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目标、利益和对幸福的理解,所以只有当它受一些其自身并不以任何特殊的利益为前提的原则支配时,它才能得到最好的、最稳定的安排。罗尔斯设计了一个思想试验来推导这些原则,试验条件为:假设有一批平等的、需要通过合作而促进各自利益、同时又由于资源的稀缺和竞争而存在着利益冲突的人,每个人对自己即将以什么身份、能力、爱好、禀赋进入社会又一无所知,他们经过“反思的平衡”(ReflectiveEquilibrium),在道德原则和具体的道德判断之间来回调整,最终两者相互支持。他们选择的必将是这样两条原则:

    首先,每个人都拥有享受彼此相容的最大限度自由的平等权利。政府对人们应该追求什么样的生活这一问题保持中立,只操心于为人们实现自己认为值得过的生活提供选择自由。每个人自己最清楚自己的利益所在,无需也无法由他人代以厘定、实现。

    其次,权力和地位在机会均等的基础上应对每个人开放,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只有当对最不利位置上的人有利时才是可接受的。

    假设我们不得不面临如下的赌局:第一个赌局,你输10元和赢100元的机会,各是二分之一。第二个赌局,你有一半机会输1000元,一半机会赢10000元。现在你必须二者取一,你选择哪个赌局?

    这两个赌局,单纯从期望值看,第二个赌局的均值为5500元,显然优于第一个赌局,第一个赌局期望值只有55元。但是,假如你担不起输钱的风险,那么对你最好的选择便是输钱较少的那个,即第一个赌局。

    在决策理论中,担不起风险条件下的最佳决策准则,叫作“小中取大(Maximin)”法则。用在这里,便是将每个赌局的最坏情况列出来,即赌局一输10元,赌局二输1000元;然后从这些最坏情况中,选出一个最不坏的来,即赌局一:输10。于是赌局一便成为符合“小中取大”法则的最佳决策。

    实际上也相当于在不同赌局中作选择,只不过这里赌的是自己投生为人后的毕生命运。拿毕生命运作赌注,显然是场不折不扣的豪赌,风险实在太大,令人担当不起。所以,最合理的决策准确性原则,只能是上面提出的“小中取大”法则。

    仍然以上述两个赌局为例。假设有两个可供选择的社会制度,在第一种社会中,你生为弱者受损为10,生为强者得益为100;第二种社会里弱者受损为1000,强者得益为10000。再假设你生为强者和生为弱者的几率各为二分之一,你选择哪个社会?

    尽管你所得好处的期望值在第二个社会里要大得多,但根据“小中取大”法则,必定选择第一种制度。不同的价值取向,会带来不同的选择——这也是为什么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常常吵得不可开交的原因。

    一个幸福的家庭往往过的是庸常平淡的生活。安全社会的公民很少有机会像《逐鹿人生》里的印度村民那样用自己的生命和全部身家来打赌,虽然结局是印度村民赢了,有3年的快活日子好过。

    或许你的生活中没有这么多的戏剧性。但是,如果你遇到收益比风险大得多的人生豪赌时刻,你的选择一定是“当然赌”。

    这就是我们面临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