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第56节 别动辄狮子大开口(1/2)

    提到狮子大开口,想必很多人都会找出一大堆搞笑的段子来。为什么呢?大家对这种小人实在太瞧不起眼了,但事实上这种人在当今社会上不但没有绝迹,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我这里所说的狮子大开口,专指那些游手好闲,只会四处钻社会的空子,以“维权”为理由,找机会勒钱“发家”的无聊之徒。他们的目标十分明显:抓住一些著名厂家或商家的产品质量问题,幸灾乐祸地猛敲对方一把。

    当然,产品的质量应该接受消费者监督无可厚非,但凡“万密”必有一疏,如果为这一疏而让厂家或商家付出不合理的代价,那该是谁的悲哀?这个问题法律上没有解释,因而在客观上纵容了别有用心者的行为,他们雄赳赳气昂昂地找上门来,又是要求赔礼道歉又是狮子大开口地索取经济赔偿,厂家或商家真是名利两失啊!

    据某报载,2004年7月7日,浙江一名消费者从购买的一箱未经拆封的啤酒中,发现一个空瓶,遂向厂方提出5000元的赔偿要求。厂方认为这名消费者的要价实在太离谱。此事一经见报,立即在老百姓中引发了热烈的讨论。

    依照《消法》的赔偿规定,厂方答应赔偿两箱甚至三箱相同牌子的啤酒,可以说已经尽到了自己的义务,相当的“够意思”。但是消费者勒索5000元又从何而来呢?据说该消费者的大口是张在精神损失费的赔偿上。这就奇怪了:精神损失是由什么来界定的呢?当人家用这个问题向他提问时,这个消费者自己也不知道咋回事:“反正精神损失费就是精神损失费!”既然你自己也答不上来,这索赔5000元的标准又从何说起呢?

    除恶安良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但让一种不良用心得逞,将会招来一片更无聊的效仿者。据说如上那位仁兄拿出空啤酒瓶后,自己不知道如何是好,而他的几个熟人纷纷给他出主意:这下你可中头奖了,赶快给啤酒厂打电话,要求赔偿。你说这些人的嘴都叫什么嘴来着?

    “维权”是必要的,但不能过了头,更不得以维权为由,向厂家狮子大开口。这种行为,即使从法律上能够解释得通,但就个人品质而言,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