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烟民们的官司(1/2)

    1999年9月4日

    美国的州政府和烟民控告美国烟草公司。他们指责烟商早在六七十年代,就已经知道吸烟会危害健康,增加致癌机会,但一直向公众隐瞒,继续引诱人吸烟,因此摧毁了无数烟民的健康。这些官司的索赔金额,动辄百亿美元。

    烟草公司的确有错,错就错在知情不告、刻意隐瞒。这也恰是过去类似几宗官司得以胜诉的突破口。市场经济充满了欺诈,但欺诈不是市场经济。维护厂商与顾客自愿达成交易的权利,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信条,而欺诈行为与之格格不入。烟商宣传香烟无损健康,不会上瘾,当然应该受到惩罚。

    但是,假如烟商开诚布公地正告烟民:吸烟可能造成危害,而烟民还是要选择吸烟的话,那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是烟商,还是烟民?当然是烟民自己。

    盎格鲁—撒克逊(Anglo-Saxon)的习惯法原则,为解决多方如何分摊责任的问题,提供了指导性的思路。那是说,要权衡各方避免损失的能力。越有能力避免损失的一方,他应该承担的责任就越大。用经济学的话来说,就是为避免损失需要付出的成本越低的人,他应该承担的责任就越大。

    拿吸烟的事来说,烟草商要掌握烟草的成分、搜集烟民的健康数据,显然比分散而独立的烟民要方便得多。同样道理,电视机厂商测定电视屏幕的辐射程度,食品商公布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