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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限制及法律保护(3)(1/2)

    举例

    某市电信局发行制作了总计面值180万元的电话卡,并在其电话卡上使用了甲某摄制的三幅作品,未经甲某同意。甲某认为电信局侵犯了其署名权、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诉讼至法院,要求电信局赔偿其人民币27万元。甲某索赔金额外负担的依据是国家版权局有关版税的规定,版税率最低为3%,最高为15%。甲某按15%计算,要求电信局赔偿其27万。

    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权利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与有形的财产权不同,著作权人通常不是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财产权,因此,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损失赔偿额的计算一直是一个难点问题。使用版税制可以说是一个较好的计算方式,但是在这个案例中,电信局在电话卡上使用甲某的作品与正常在报刊上出版使用是有区别的,若不使用,不会影响其所提供的电信服务,但是对甲某作品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销量,并且使电话卡具有了一定收藏价值,因此,法院根据当地经济情况确定了赔偿额为3万元。

    2.违约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即著作权合同或者邻接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以使合同得以履行。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违约,还应当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惩罚性的还是赔偿性的,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双方当事人都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解决侵权行为的诉讼程序

    (1)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