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商标(4)(2/2)

特征的审查;对三维标志(立体商标)注册限制性条件审查;商标放弃部分专用权的审查等。

    (2)相对条件(新颖性)的审查。内容主要有以下:商标相同、近似的审查;商品相同、近似的判定;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审查等。如《商标法》第28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3)特定专题的审查标准。内容主要有以下:国名、地名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报纸杂志及特殊服务行业商标的审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审查等。

    举例

    山东省全乡县酒厂于商品分类表第33类酒商品申请注册的“王府井”商标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商标局驳回理由: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申请复审理由: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

    王府井为北京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不应为独家专用。用该词作商标,的确易使人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10条第8款的规定,故不予核准。

    3.商标注册的异议和核准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如果没有异议或虽有人提出异议但经过裁定不能成立的,商标注册主管机关便核准注册,发给申请者商标注册证书,并刊登商标注册公告。至此,申请人便在法律上获得了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如果异议成立,商标局则不予以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