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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实现合同的履行(2)(2/2)

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他方缔约后财务状况明显恶化,可能难以履行债务,危及先履行一方的债权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直到对方提供相应的担保时方恢复自己的履行。

    举例

    某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应该甲方先履行向乙方的发货,但甲方发现对方有令其感到不安的情况,如乙方财务危机且恶化、不能支付、濒临破产、涉诉、拖欠严重等,如果甲方有确切的证据,那么此时甲方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但如果乙方此时提供了担保,那么此时,不安抗辩应立即停止,恢复合同履行。

    不安履行抗辩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如无确凿的证据,擅自中止合同则是不合法的违约。

    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履行义务人,在后履行义务人提供担保前,可中止自己的履行,中止履行后,后履行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的担保的,先履行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合同的保全

    合同保全是指为保护合同债权人的债权不受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损害而对合同债权人采取一定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合同保全的形式为代位权和撤销权。

    1.代位权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有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使其债权得以实现,因此行使代位权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如债权人甲得知债务人乙的债务人丙正在进行破产程序,但乙却放弃申报债权。其行为将对甲的权利造成损害,因为若不考虑乙对丙的债权,乙对甲的履约能力可能难以保证,此时,甲可请求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乙行使乙对丙的债权。

    2.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有放弃其到期债权、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享有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撤销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因此撤销权又被称为“撤销诉权”。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也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例

    债权人甲得知债务人乙将其财产无偿赠与或低价销售给了丙,乙的行为将对债权人甲的利益造成损害,甲在得知后可请求法院撤销乙与丙的赠与合同或低价买卖合同。

    同时,撤销权的行使还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相关第三人必须主观上有恶意,二是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在合同的保全问题上,企业管理者应当注意的是,在代位权及撤销权的行使上,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同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及撤销权必须通过诉讼途径,非经人民法院许可,债权人不得私自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