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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合同签订中可能存在的陷井(5)(2/2)

理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根本无代理权;第二,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第三,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第四,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关于无代理权人所订之合同,《合同法》第48条明确将其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予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因无权处分形成的效力待定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无权处分人不能取得处分权或权利人不予追认的合同无效,但其无效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