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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合同签订中可能存在的陷井(4)(2/2)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举例

    2003年1月,某纺织厂业务员到北京市某商场推销该厂生产的纯羊毛保暖内衣,自称该内衣百分之百纯羊毛,且价格低廉。商场认为不错,就与该厂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数量、价格、效货时间,并约定货品与样品质量相同。商场收货付款后,在销售过程中收到顾客反映该内衣并非纯羊毛制品。2004年2月,商场便到有关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发现内衣成份中确有部分化纤成份,于是商场降价销售这部分内衣。04年4月,商场在撤换商品时,发现这种内衣依然有大部分没有销售出去,于是向纺织厂提出退货,遭到拒绝。于是商场以纺织厂在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将剩余部分的货物退回去,由纺织厂返还这部分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纺织厂向商场提供的内衣号称为百分之百纯羊毛,而实际上却含有化纤成份。商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并且付清了货款。纺织厂隐瞒了真实情况,使商场对内衣的品质产生重大误解,并签订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故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商场在03年2月就知道该情况,在经过一年多以后才向法院主张行使撤销权,显然已经丧失了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

    通过这个案例,企业管理者应当认识到时效的重要性。

    (3)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第一,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即将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一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则适用单方返还,双方接受了履行则适用双方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作价补偿。

    第二,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取得的财产应追缴,收归国家所有。如果只是一方故意的,故意的一方应将从对方取得的财产返还对方;非故意一方已经从对方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库所有。

    同时,《合同法》第57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