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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合同签订中可能存在的陷井(3)(1/2)

    2.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成立的地点是当事人之间最终达成协议,使合同产生并存在的地点。合同的成立地点关系到合同案件的管辖,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判断合同成立的地点,具体而言有: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合同法》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企业管理者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会出现这样三种情况:一是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在同一地点,那么,在此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同时完成,即该处为承诺生效的地点,也为合同成立地点;二是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时,完成最终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三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为承诺方式的,应以该承诺行为生效的地点作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3)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成立地点有特别约定的,其约定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四)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合同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合同义务而给予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而应向对方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中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于合同成立后发生的违约责任;第二,缔约过失原则存在的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要求当事人履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的先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缔约过失责任是过错责任。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第四,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以给缔约对方造成损失为要件,具有补偿性。

    《合同法》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事由也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第四,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在于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合同虽已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可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同于违约侵权责任,其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通信费、考察费、餐饮住宿费等;(2)准备履行或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储费、运费、保险费等;(3)主张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时支付的诉讼费用或其他费用;(4)上述费用的利息损失;(5)丧失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