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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设立合伙企业(3)(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于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退伙的效力。

    退伙的直接效力是原合伙人身份的消灭。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清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特别提醒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担亏损。

    举例

    甲、乙、丙三人于2002年6月达成协议,合伙开办了一个小商品批发商店,甲出资3万元,乙出资2万5千元,丙出资2万元。在协议中三个合伙人约定按其出资比例分享收益,分担损失。在批发商店开办之初,盈利关况尚可,但随着周边几家低价超市的兴起,批发商店自2004年初开始亏损严重,亏损金额达5万元,难以维持。于是甲提出退伙,但遭到乙和丙的拒绝,于是甲私自提走了其出资金额3万元。这时债权人找到乙和丙要求其偿还债务4万元,乙和丙对店内的货物进行了盘点,发现只有价值2万5千元的货物,于是又找到甲要求其分摊商店的债务。这时甲却以其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这个案例涉及的问题即是合伙人退伙后对合伙企业债务的承担问题。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债务首先应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但是对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的清偿责任。因此,乙和丙要求甲分担债务和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甲可以要求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其私自退伙并抽回其出资的作法是违法的,如果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还应当进行赔偿。

    合伙人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合伙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其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企业法常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