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重点案例(2/2)

经公司股东会同意并形成决议后,赵某与杨某经协商后达成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杨某受让赵某的出资。杨某在付清款项后,即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参加了公司的经营活动。但是大地公司并没有去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手续。进入2004以后,公司的经营出现了不利局面,开始出现了亏损。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公司董事长金某在董事会上提议,拓展公司的业务范围,实行多元化经营,以改变因经营范围过窄造成的危机。随后,董事会作出决议,与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一份价值2000万元的钢材经销合同。2004年5月,在公司召开的本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长金某向参会的股东通报了董事会作出的重大决议事项。与会股东对有关签订钢材经销合同的问题存在很大的争议。股东们普遍认为,股东会曾有决议规定,单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合同应经股东会特别授权方可签订,金某签订的钢材经销合同超越了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因此,此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在公司管理出现混乱的情况下,杨某认为自己所占股份比例小,公司的经营管理又很混乱,于是以公司未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以及工商登记变更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股权转让未生效,由赵某返还其支付的100万元人民币。对此,公司其他股东则认为,杨某主张股权转让无效是为了逃避对公司亏损的责任承担,不能得到支持。

    这个案例情节较为复杂,但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其一是金某与钢材公司签订的经销合同是否有效,其二是杨某的股权转让未生效的主张是否有道理。读者的疑问也在于这两个方面,违反了股东会决议规定的董事会决议是否有效呢?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处于什么样的关系?股权转让协议如果没有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是否就无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