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带资当“老总”(5)(1/2)

    没有找到合同,欧阳赶紧返回到宾馆包房想去稳住债主,谁知人家早已回了蓬洲。不用解释,人家牛呗!

    怎么办?欧阳又急又恼,可急恼又能解决什么问题?稳定对方不起诉,再另想办法解决债务问题,这是现在唯一可行的办法,也是当务之急。除此别无生路。

    想到这儿,欧阳没有半点犹豫,转身跨上停在一旁的车子,挥手对马司机说:“走,上蓬洲!”

    “是。”

    汽车顿时四轮飞旋。从深圳到蓬洲并不近,四小时后欧阳他们到达目的地,此时已近黄昏。欧阳摸摸空空的口袋,对司机说:“我们就找家最便宜的小旅店住下吧!”住在几十元一宿的小旅店,欧阳望着透风的房顶,仿佛自己又回到了几年前在小山顶上开铸造厂的蹉跎岁月……往事不堪回首,可才几天的事,怎么可悲的命运又重新落到我欧阳身上了呢?

    这一夜欧阳没有合眼。

    第二天一早,欧阳叫上王树祥副总和马良民司机,说:“我们先上法院。”聪明的欧阳没有直接去找债主,而是先到法院了解情况。因为从昨天对方的口中得知,蓬洲方曾多次已经在法院起诉过要求皇朝还款。法院那儿肯定了解整个债务的详细情况,掌握了详情,方可向对方还击。欧阳想的是这一步棋。

    因为没有合适的身份去法院翻阅原始材料,从经济厅和执行厅出来时,欧阳并没有了解到多少东西,人家蓬洲方面的法院不傻不聋,你一个深圳人跑过来冷不丁地要了解某某案情,这无论如何会引起当地相关人士的敏感。但欧阳在了解有限的“细节”中获得了一个最有价值的情况:蓬洲方当时与皇朝集团公司签的借款合同的利息是月息3分,即每借100万元钱,每月必须还3万元,一年光还利息就是36万元!

    天下就有这么一桩奇事:皇朝集团在1992—1993年间因投资一个石料场而向蓬洲方借得一笔3156万元的款项。后因种种原因,皇朝集团所投资的石料场经营不善,还款拖了近十年。而按合同,皇朝要向蓬洲方除还本金外,需要支付月3%的利息,也就是说,到欧阳上任的2001年10月份,皇朝集团公司应向蓬洲方付利息共计5300万元。而按这样的一份合同,皇朝集团公司如果不能及时还款,其利息仍在以每天几十万的数目递增!

    这是一份绝对的高利贷合同!可按照《合同法》条款,借贷双方出于自愿的行为,你能怎么着嘛!欧阳把从法院获得的唯一的信息转达给几位深圳的律师界和法律界的朋友并咨询,他们在没有看合同的情况下回答基本上一致——合同是受国家《合同法》保护的。既然当时借贷双方都同意的合同条款,那么该到还账付息的时候,你就不用喊冤了。

    “不冤才怪!我不知道当初原老板是怎么想的,但有一点我想傻子都不可能愿意这么轻易答应,借一笔三千多万元的投资款,竟然要在还款时还要还上比本金高出近两倍的利息!原老板尽管在生前生意上打点得不怎么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