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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1)(1/2)

    市场经济竞争的压力和利润的诱惑可能使某些企业抛开职业道德,甚至置法律于不顾,采取欺瞒、压榨、贿赂、虚假等投机取巧的非法手段达到侵占他人财产的罪恶目的。这些行为不但破坏了正常有序的市场流通,也给企业经济的发展造成阻滞和障碍。企业要从维护企业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法律武器,理直气壮地抵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必要时要对簿公堂,提起诉讼,直至追究违法犯罪者的刑事责任。企业参与经营活动,不仅要看到自身的经济利益,还必须考虑到社会利益。只有社会利益和企业利益协调一致,企业才会获得长远发展。企业必须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开展公平竞争,避免陷入不正当竞争的误区而给自身发展带来损害。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初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所规定,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原则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何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国在理论上和立法上的认识不尽一致。立法上,各国一般都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来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德国的1870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可向其请求停止行为和损害赔偿。 该法又逐条列举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我国同大多数国家一样,既采用概括法又采用列举法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国家被称为“经济宪法”,美国最高法院称其为“市场经济的大宪章”,这些足以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993年9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作了较科学的概括。该法第2条第2款是这样规定的:“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种界定科学地揭示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的本质属性,并概括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四个基本要素(特征):

    企业与反不正当竞争法(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参与市场竞争的违法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非经营者不是竞争行为的主体,所以也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2)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反竞争行为。反竞争行为有三种,即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区别于其他两种反竞争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是经营者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实施的行为。而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中,行为人采用的是限制竞争和垄断的手段。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手段有很多种,如诋毁竞争对手商誉、不正当有奖销售等。

    (3) 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侵害其他经营者的知识产权、财产权、名誉权、公平竞争权等合法权益,给其他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或名誉损害,甚至导致其严重亏损或破产倒闭。不正当竞争行为还会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本质上是要求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而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违反法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