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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及其法理(2)(1/2)

    (三)出票行为

    出票是按法定形式制作成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票据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因出票而产生。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内容:作成票据并在票据上签字;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出票人是债务人,持票人是债权人。只有制作并交付了票据,才算完成了出票行为。

    票据是要式证券,出票人只有将法定内容记载于票据上,才能产生票据的效力;缺少法定内容的票据,如发票人姓名、收款人姓名、票据金额付款时间、地点、出票时间、地点及出票人签名等绝对应记事项之一的,即使已经完成了交付行为,也不能认为票据有效。

    (四)背书行为

    背书是票据持有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将票据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背书也包括两个内容,即在票据后面背书,和将已背书的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背书人是被背书人的债务人,被背书人是背书人的债权人。

    背书的效力有三:(1)转移效力,即通过背书,将票据的一切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2)担保效力,即保证票据必然会被付款或承兑;(3)证明效力,即保证出票人及前手背书人的签名的真实性,票据的有效性和合格性。

    背书的方式有二:(1)记名背书,即在背书中记明被背书人的姓名,并由背书人签章;(2)空白背书,即背书人只签署自己的姓名,而不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

    背书人在背书时必须把票据上的全部金额同时转让给同一个被背书人。只转让票据金额的一部分,或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几个被背书人,这样的背书是无效的。

    背书人对其后手负有担保票据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背书人一经在票据上签字,即为票据的债务人,将与其他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