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

人性的法治(2/2)

想做得结实耐穿,原因是为了能很快废弃不用而换上更时髦的鞋子。换的鞋子越多,花样便越多,这就是人的虚荣心和目的。只是苦坏了那些做鞋子的人,忙着变着法子迎合你的需要,管他是基于什么心理;那制定法律的人便整天引经据典,观察人的行为并根据其行为制定出法律来。众人要走沙漠,就制沙漠里用的鞋子;众人要过草地,就做过草地的鞋子。只要穿鞋的人需要,就不停地制造。

    但法律不能赶时髦,鞋子换得勤了,人也有懒得换的时候,何况这法律需要你费的力气更大。接着就是看制定法律的人是否明白,制定的法律是为了有助于人向更美好的明天发展。直到人们以穿鞋子为荣为本能的那一天,还仅仅是为了约束人为适应气候而作的应景文章。

    法律不是文章,因为它有两种功效,既要约束人的行为还要为改善人的生存环境服务。对于国人,也许后一种功效比前一种功效更重要。只是现代的人受实用影响,可悲地忽略了它。

    对于法律,有一个本质的基础,就是人必须诚实、信守。国人恰好已到了把诚实当成说教而心底里鄙视它的时候。因为诚实就要吃亏,而吃亏是谁也不愿意干的。国人发展到现在,已经到了很难以什么为准则为美德的地步。实是背离人性,而只顾眼前实利的恶果。

    前些日子的深圳恶母噬子的“吴昊事件”,就已经看到社会人心的悲哀。一个母亲把亲生儿子推向车轮的原因是因为自己受了无尽的委屈。在她看来,自己是人而别人不是人,即使这亲生儿子也不例外。这条消息报导时,人们还有一点天良,尽管表示方法不尽恰当,但总知道人之人性可贵,无论如何也不能丧尽人性。虎毒尚且不食子,人哪如兽?今日的电视又旧话重提,但大不一样了,基本上已倾向同情那个恶母一方去了。只有那小吴昊还不住地喊妈妈,他已经不值得让人们多看一眼,因为他已经得到了所谓社会的温暖。不知道这温暖是否比母爱重要,开始更多的人转而同情和关注那个恶母的命运。因为她这样做是因为自己被别人强暴被别人骗了。受到欺骗本不值得同情,因为受了强暴就值得人为她鸣不平了。这里不论人之恶劣,而法律又有何用?而电视说的最后的结果,便是因为这个女人是个法盲所造成的。杀人偿命是法律,而杀掉自己的儿子已经是天理难容,非人性所为。这女人再是什么都不懂的法盲,总知道杀人偿命吧。她不但可以杀人而且是杀自己的儿子,她惟一可能有的想法,大概是别人她杀不得,而儿子是自己的,便可以杀了。这就同婊子卖自己的肉不能算违法一样,都可以得到人们的同情和原谅。

    法律是一种帮助人类走向生命绿洲的人性保险,而现在的国人还没有资格享用这种保险:因为他们走到半路上就开始了兽的生活。你把一根啃光肉的骨头和一个刚出笼的馒头同时投给一条狗,那狗肯定是先去啃那没有肉的骨头。

    有真理就有假理。人之生存,一切都是过眼烟云,枉费其命。